食品安全監管需要更多吹哨人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將於12月1日施行。《條例》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11月11日《科技日報》)

對於《條例》中有關建立內部舉報人獎勵制度且要解決舉報人後顧之憂的規定,筆者十分讚賞。內部人爆料制度,專業名詞稱為吹哨人制度,在英、美等國家已經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建立並完善此制度大有裨益。

吹哨人制度有利於拓展企業內部信息的供給主體。任何行業都可能存在一些不為人知的潛規則,食品行業同樣如此,這就成了監管工作中的難點和盲點。長期以來,我們強調社會監督而忽視了內部監督,但最熟悉企業內部運營情況的正是企業員工。鼓勵知情人士舉報,有利於提高監管效能、降低監管成本,讓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企業管理者不敢鋌而走險。

當然,要實施吹哨人制度,必須加強對於吹哨人的人身保護和就業保護。筆者建議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對被舉報人的報復行為進行從重處理,解除吹哨人的後顧之憂。

董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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