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駕,為何車主、同車人也被刑拘?警方提示這三種情況屬於共同犯罪

東方網記者李歡11月21日報道:週末,某連鎖餐飲公司部門副總與兩位員工小聚,席間3人喝了不少酒。聚會結束,本應預約代駕回家的副總,為貪圖方便,竟示意已喝過酒的手下給自己做“代駕”,幸好被民警及時查獲,才未釀成大禍。近日,東方網記者從普陀警方獲悉,除了醉駕嫌疑人外,副總烏某因明知駕駛員飲酒仍讓其駕車同樣涉嫌危險駕駛罪,第三人朱某因涉嫌作偽證均被刑拘。

一人醉駕,為何車主、同車人也被刑拘?警方提示這三種情況屬於共同犯罪

醉駕嫌疑人無意中吐露同行人曾一起喝酒

  10月12日23時30分許,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在內環高架內圈中山北路下匝道例行盤查時,發現一輛SUV小客車的駕駛員王某有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民警現場對王某進行了呼氣式乙醇測試,達81mg/100ml。隨後,民警又帶王某至醫院抽血檢測,經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為0.88mg/mL,屬於醉酒駕駛,所幸在被民警查獲前未發生交通事故。

  到案後,犯罪嫌疑人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犯罪行為。在審訊過程中,王某無意間向民警交代,當晚是王某的部門副總烏某示意王某在飲酒狀態下開自己的車送他和同事朱某回家。得知這一情況後,民警立刻傳喚當晚的另2名當事人烏某和朱某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在詢問過程中,烏某對示意王某酒後開車的情況矢口否認,並一再表示自己當時喝醉了,什麼都不知道,是同事幫忙攙扶出的飯店上的車,上車之後就睡著了。而另一個當事人朱某則對烏某示意王某酒後開車的情況三緘其口,似乎向民警隱瞞著什麼。

一人醉駕,為何車主、同車人也被刑拘?警方提示這三種情況屬於共同犯罪

視頻還原當晚情景,3人步態輕鬆取車離開

  為了解開這個謎團,承辦民警來到了案發當日3人聚餐的飯店,調閱了當晚的監控視頻。視頻中,3人在聚餐結束後,烏某一邊看著手機一邊走出飯店大門,而朱某在飯店門口還開玩笑地踢了王某一腳,均狀態清醒,沒有出現靠同事攙扶出門的情況,便再次傳喚烏某與朱某。

  在證據面前,2人終於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原來,當天晚上,王某與自己公司的部門副總烏某及同事朱某一同在徐彙區某飯店內慶祝公司新門店開張,席間3人均喝了不少啤酒。至22時30分許,副總烏某將汽車鑰匙交給王某,示意由王某駕駛自己的SUV小客車送其與同事朱某回家。礙於領導面子,王某不得不在酒後駕駛汽車送烏某、朱某回家。王某從內環線宛平路上匝道駛上內環高架道路,當其駕駛汽車沿內環高架行駛至內圈滬太路下匝道地面後,被民警當場查獲。而朱某則出於維護自己的領導,在民警面前做了偽證。

  作偽證嫌疑人:“這事本來與我毫無關係”

一人醉駕,為何車主、同車人也被刑拘?警方提示這三種情況屬於共同犯罪

東方網記者今天上午在普陀區看守所採訪到了嫌疑人烏某和朱某。

  “是我把事情想得太簡單了,怪自己太法盲。”看到記者,朱某眼裡噙滿了淚水。她說,本以為自己既沒有開車、也不是車主,這起醉駕案該與自己毫不相干。事情發生後,烏某曾打電話找她,說為了方便提車,希望她能按照“喝醉了”的口徑答覆警方問訊。聽到這個說法她還挺納悶,“我跟領導說,你又沒有開車,跟你有什麼關係啊?他沒多說,我也沒多想。”

  當警方第二次傳喚朱某時,她才意識到事情似乎不是想象的那麼簡單。朱某回憶稱,民警現場多次向她言明作偽證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她內心掙扎猶豫,但想到烏某說的“做口供跟第一次保持一致就好了”,又出於“這事兒怎麼都不會跟我有關”的心態,還是以謊言答覆警方。

  副駕駛上的醉駕嫌疑人:沒想過這也算犯罪

一人醉駕,為何車主、同車人也被刑拘?警方提示這三種情況屬於共同犯罪

當日副駕駛座上的烏某同樣悔不當初。

  烏某告訴東方網記者,平時聚餐喝酒都會叫代駕,當晚王某喝得不多,“三個多小時喝了5、6瓶啤酒”,便藉著僥倖心理讓他開車上路。上路之前,他還特意打開地圖查了查路線,“一路綠色通行,我估計警察沒設卡。”

  事情並不如烏某所料。當晚,王某因涉嫌醉駕被警方帶走後,烏某曾上網搜索關於醉駕的法律條文,發現自己作為同行人未曾勸阻也屬於共同犯罪。對此,烏某雖然將信將疑,但也慌了神,想出了謊稱醉酒並未讓王某駕車的情節,希望逃避處罰。於是,烏某打電話給同車的第三人朱某,希望她在接受警方問訊時,按照這樣的口徑複述。

  烏某工作出色,曾做到過餐飲行業區域經理的高位,此番經歷讓他受教訓深刻,“很多事情看起來簡單,但稍不留神就會鑄成大錯”。

  警方提醒這三種情況屬於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普陀公安分局中山北路派出所民警曲林濤告訴東方網記者,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普陀區檢察院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烏某明知王某飲酒,仍提供其所有的車輛供王某駕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在王某被刑事拘留後,烏某為逃避被刑事處罰,多次指使朱某向公安機關作偽證,已構成妨害作證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按照烏某的指使,對與事關烏某罪與非罪的重要情節作虛假證明,已構成偽證罪。

  11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個月。犯罪嫌疑人烏某與朱某分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和偽證罪,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已移送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並依法起訴,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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