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最高獲刑12年!靖西法院一日公開宣判兩起邊境涉惡案件

11月18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6.11”邊境涉惡案,邀請靖西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當事人家屬等現場旁聽。主犯許某猛犯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及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

主犯最高獲刑12年!靖西法院一日公開宣判兩起邊境涉惡案件

主犯最高獲刑12年!靖西法院一日公開宣判兩起邊境涉惡案件

案件一:陸某偉、林某疆等9人犯敲詐勒索、聚眾鬥毆罪案

經審理查明:近年來,靖西市中越邊境一帶出現走私活動,被告人陸某偉、林某疆、陸某碧等9人均為中越邊境靖西市嶽圩鎮漢邦村山幫屯村民,該屯地理位置特殊,運輸走私貨物的車輛經此屯可避過走私封控點,進入化峒鎮力行村後上到高速路。經商量後,陸某偉等9名被告人修建了一條從該屯通往化峒鎮力行村的走私道路,對經過該路段運輸走私貨物的車輛強行收取“過路費”,當地群眾和走私人員稱該條路為“長征路”。被告人陸某偉等9人通過分工負責、相互配合,有組織在“長征路”路口設卡,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間,強行向走私人員收取每櫃8000元至11000元不等的“過路費”,並從中拿出1000元交給山幫屯集體。

主犯最高獲刑12年!靖西法院一日公開宣判兩起邊境涉惡案件

因不滿陸某偉等“舊路派”只分給村民每櫃1000元“過路費”,2018年3月嶽圩鎮漢邦村山幫屯村民甘某兵、許某猛等人(另案處理)籌款修建了另一條通往化峒鎮力行村走私道路,並誘導走私分子通過新路,每櫃收取5000至7000元不等“過路費”。因通過新路的“過路費”比舊路低,影響了“舊路派”的利益,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陸某偉召集林某疆、陸某碧等“舊路派”破壞甘某兵等人修建的新路,阻止走私車輛通過。許某猛等“新路派”便召集多人,使用鋼管、砍刀、石頭等與陸某偉等“舊路派”對峙。期間,被告人陸某議、陸某鐵與甘某兵、甘某大、甘某巧手持兇器對打,造成被告人陸某議、陸某鐵受輕微傷。被告人陸某偉等人見對方人多勢眾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偉、林某疆等九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威脅的方法,多次強行索取他人財物,8人數額巨大,1人數額較大,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7人為爭搶地盤牟取利益,持械參與聚眾鬥毆,其行為同時構成聚眾鬥毆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陸某偉、林某疆、陸某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屬惡勢力犯罪,對各被告人依法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以被告人陸某偉、林某疆、陸某碧等犯敲詐勒索罪與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00元;以被告人陸某議、陸某鐵、林某高、甘某亨犯敲詐勒索罪與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二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10000元;以被告人陸某賢、吳某朗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5000元;被告人陸某偉等退出的違法所得11.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件二:甘某兵、許某猛等犯敲詐勒索、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罪案

主犯最高獲刑12年!靖西法院一日公開宣判兩起邊境涉惡案件

主犯最高獲刑12年!靖西法院一日公開宣判兩起邊境涉惡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甘某兵、許某猛等人因對陸某偉等人收取“過路費”後分給屯集體的數額過少不滿,利用國家公益林補助資金60000元及村民自願捐款10000餘元修建了另一條走私道路,在該路段設置七個“收費點”,安排人員分白班夜班值守,誘導運輸走私貨物的車輛通過,每櫃索取“過路費”5000至7000元。為方便管理,被告人甘某兵等人還建立了“山幫一家人”微信群,在微信群發佈通知、組織上路索取過路費等,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間,共索取“過路費”87.16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猛、甘某兵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他人財物87.16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9名被告人為爭搶地盤牟取利益,成幫結夥與人毆鬥,同時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許某猛與他人為洩憤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價值7936元,數額較大,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某猛、甘某兵、甘某相、陸某星、陸某課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聚眾鬥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某猛、甘某兵、甘某巧、甘某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甘某兵等7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甘某兵、甘某相、甘某敏、陸某達、農某錦、甘某勝的家屬代為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以被告人許某猛犯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及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5.5萬元;以被告人陸某課、陸某星、甘某兵、甘某相、甘某巧、陸某炮犯敲詐勒索罪與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5萬至1.5萬元不等;以被告人甘某勝、陸某澤、吳某平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1.5萬元至0.5萬元不等;分別判處被告人甘某敏、陸某達、農某錦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並宣告緩刑及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甘某大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及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向被告人追繳本案未退出的違法所得43.963萬元。

來源丨靖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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