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民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遭拒,官方回覆

近日,家住龍馬潭區的瀘州市民袁先生反映,自己因工作需要去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遭到拒絕,想諮詢派出所需要什麼材料才能開據這一證明。

瀘州市民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遭拒,官方回覆

袁先生介紹,他今年9月從新疆退伍回到瀘州,11月去成都一家公司應聘,經初試合格後,進入個人資料審查環節。由於應聘的崗位特殊,公司要求袁先生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本月14日,袁先生帶著公司開具的介紹信到戶籍所在地石洞派出所,請求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接待民警卻告知不能辦理。“不能證明自己無犯罪記錄,公司就會因審查不合格拒絕錄用。”袁先生說。

對此,龍馬潭區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公安機關不再出具18種證明”規定:違法犯罪證明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如果是袁先生應聘單位需要這一證明,單位可以與派出所直接聯繫”。

11月18日,石洞派出所民警與袁先生進行了電話溝通。截至記者昨日發稿時,袁先生表示,應聘單位已向派出所提供相關信函,派出所也已向單位開具了自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川江都市報記者 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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