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本月給對方開了普票,對方下個月才能對公打款,有沒有什麼影響?

我不是渣男請不要走遠


一筆業務涉及三個方面:業務、發票和資金,題主的問題沒有提及業務的具體情況,所以無法判斷是否對公司有影響。

情景一:公司為商貿企業,本月出售一批貨物,對方公司已經驗貨

財務和稅法上沒有影響,但需要考慮對方的信用和還款能力。

公司本月給對方開了普票,對方下個月才能對公打款,是典型的賒銷行為。公司按照業務進展確認收入和應收賬款並申報納稅,同時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次月收回貨款時衝應收賬款和壞賬。

賒銷行為需要關注對方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建議公司在賒銷前會對客戶進行評級,根據對方的具體情況決定賒銷額度,畢竟一旦錢收不回來是一項損失。

情景二:公司為商貿企業,上月出售一批貨物,對方公司上月已經驗貨

公司上個月確認收入和應收賬款並申報納稅,上個月納稅申報的時候填入未開票收入,本月開具發票時未開票收入需要填負數,發票收入那填正數。

由於未開票收入是負數,所以需要專管員簽字同意。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為了避免經常找專管員,會在有未開票收入的月份開具發票。

情景三:公司為商貿企業,本月出售一批貨物,只簽訂了合同,貨物還沒發生轉移

業務還沒有發生,理論上是不能開具發票的。實際工作中先開票再發貨的情形是有的,但兩者發生的時間相隔不要太久,要不稅務檢查時沒法解釋,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開具發票就需要納稅申報,意味著企業得提前繳納相關稅費,會佔用企業的資金,而賒銷本身對方也在佔用企業資金,資金佔用帶來的影響應該予以考慮。

財稅問題的分析離不開具體業務場景,以上三種情景的分析希望能夠解答你的困惑。


墨非鳴


這個情況在實務中是很常見也很正常的。要說影響可以從發票、資金、應收款來考慮下。

1. 發票的問題

給對方開專票還是普票,還要看對方是什麼身份,如果本來是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公司開具普通發票給對方,也並無不妥。

但是,實務當中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雙方事前約定的發票事項,是否滿足。因為這個問題經常是後期付款產生爭議的地方。比如,要求開具什麼發票,按照什麼稅率開票,什麼時候開具,幾天內寄出送達等等,有約定的從約定,避免一些後期付款的問題。

2. 資金的問題

如果本月開票,下月收款,那麼企業的納稅和收款之間可能會有一個時間差,這個時間差可能會導致企業資金的佔用。這也是個常識性的問題,所以,作為企業老闆,都會盡量把賬期談得短一點。不過這個問題取決於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等多種因素,有時候被佔用資金也有點無可奈何。

3. 應收賬款的問題

應收賬款一是佔用資金,二是存在風險。對於這個企業來說,本月開票,下月能夠正常把款項收回來的話,這個回收期已經是不錯的了。期間佔用的資金不大,而且由於回收期較短,相應的風險也較低。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回收的時間,到期了就要進行催收,因為很多時候企業的付款並沒有那麼準時,時間長了,會增加對企業的資金佔用。

另外,需要關注下對方企業的情況,對於信用良好的企業或者長期合作的客戶來說,30或者最長60天賬期不算太長,但是,如果是對於初次合作的供應商或者是對方信用資質不太好的企業,則需要更多關注該筆款項的風險。

所以,當企業在做生意的時候,需要根據客戶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管理,以避免經營中的風險。


財會小童


此類的行為,在企業間進行交易過程中是普遍存在和正常的,一般不會對開票企業有什麼影響。但儘管如此,也要提醒開票企業注意以下三點:

一、給對方開的是普通發票,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一般情況下,供求雙方都在合同中約定是普票還是專票,這是結算的一個前提。

如果約定是專票,就必須開專票。如果沒約定是專票,那開專票可以,開普票也沒問題。

當然,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也沒有開專票的必要,也不允許開專票。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開專票是結算付款的前提,那麼給對方開發票也不會對己方有不利影響,無論對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不是挑剔的話。

二、一個月的賬期,注意應收賬款的回收問題

如果合同約定一個月的賬期,那麼在未來一個月要關注應收賬款的回收。關注對方的經營情況,還有對方的信用。

如果回款合同沒有約定,只是口頭的約定,那麼更要注重款項的回收,不時進行催款。

貨物銷售出去,款項全部回來,這個業務才算完結。應收賬款若短時收不回來,不但是對公司資金的佔用,也給應收賬款的管理帶來了成本。若成為壞賬,企業這筆交易不但本賠掉了,而且還產生了機會成本。

應收賬款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要關注下個月的回款情況,根據回款情況及時應對。

三、款項下月收回,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

會計確認收入和增值稅的確認收入是有差異的。

如果這筆交易,會計上判斷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那在會計上是不作為收入的。但發票開具了,稅務是認可這個收入的,這時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需要在次月申報納稅的。

即使會計上判斷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下個月回款),但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增值稅很大可能是在回款前繳納的,這時稅金佔用了公司的流動資金。

當然,上述企業也可能存在進項稅高於銷項稅,當期不用納增值稅的情況。

以上三點都是對企業是有影響的,但個人認為影響最大的是應收賬款。作為企業,尤其要重視應收賬款的回收。


東嶺財經


從業務場景來看,樓主說的這種情形,是典型的賒銷業務。

從公司的賬務處理來說,這是正常的,以開票那就先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但因為對方還沒付款,所以,先掛應收賬款。因為確認了收入,那當月就應該體現在納稅申報表中,計算應交繳納的稅額。

不過,在這個業務裡,有這樣三個問題可能也值得注意一下:

1、普通發票會不會有問題。發票在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中,至關重要。如果是常規的銷售業務,開普通發票 ,那對方是無法抵扣的,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那還好說,若是一般納稅人,那最好在開票之前和對方確認好 ,是不是真的要開普票,別開好了之後,對方又要求開專票那就比較被動。

2、不要是虛開業務。有些項目施工類的業務,收入確認是基於完工進度。若是公司出於業績考慮,先開個普通發票,確認了業績,後邊跟客戶正式結算的時候,再換成專票,那可能就有不少的稅務風險。

3、關注壞賬的風險。最近關於違約的案例還挺多的,有流量的羅老師和有名氣的王思聰都上了執行人名單。公司在做賒銷業務的時候,也就務必要關注應收賬款的風險,有信譽的客戶才能賒銷,如果對方有資金危機,或者老闆就喜歡欠賬不還,那賒銷就很危險。


康愉子


開票(不管是普票還是專票),與是否收款無必然聯繫,開了發票沒有收到貨款也是要計入當月營業收入的,並計算銷項稅額。這裡面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月的進項稅發票足夠多,大於當月銷項稅額,這樣當月就不存在應繳增值稅了,這種情況就沒有什麼影響。

另一種情況是當月的進項稅發票很少,加上上月留抵稅額,都不足抵扣當月銷項稅額,這樣當月就存在應繳增值稅以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了,這種情況就有影響了。

因此,每個月有多少進項稅發票,要開多少銷售發票,要事先進行稅收籌劃,合理避稅。


丁賢友


本月開具發票,對方下個月對公打款,有什麼影響?

實際上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經常存在的。影響談不上,但對於開票方來說,有一定的風險。

至於如何發貨,如何驗貨,開具何種發票,甚至如何回款都屬於事前事項,應該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了,但即使在合同中約定了回款方式,還是有很多企業不按照合同的規定來,不然就不會出現題主所說的情況。由此可見,合同是一方面,執行是另一方面,只有當對方惡意違約,考慮用法律手段維權的時候才會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大部分企業還是會根據對方的商譽情況有一定的浮動。

那麼既然沒有影響,對於開票企業來說風險在哪兒呢?

第一,壞賬的風險

公司銷售貨物,肯定是完成了貨物的轉移,如果貨款不能回收,這些貨款勢必會形成壞賬。應收款不能收回,實際上相當於把自己的貨款給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還還是不還,對方佔據了主動權。

第二、需要提前墊付各項稅款

確認應收款的同時,需要確認銷項稅,應收款中,不僅包含自己的收入,還包含產生的稅費,如果應收款收不回來,稅收可不會等到錢收回來的時候再上繳,不管應收款收不收的回來,稅款都必須按時申報繳納,那就需要企業自己墊付各項稅費,佔用自己企業的現金流。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發票不僅是完稅憑證,還是商事憑證,很多企業收到發票就意味著交易完成,有些企業就會以這種理由為藉口賴賬,所以,在給對方發票以前,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同時讓對方簽署一份發票簽收單,同時聲明與該筆發票對應的貨款未支付。

在交易過程中,為了防範風險,先小人後君子是非常必要的。要相信人性複雜善變,更何況還有能力的問題,還有好心辦錯事的時候,提前做好對己方有力的證據的收集沒有錯誤。


簡淨軒語


在稅收上沒有影響。

貴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開具了發票,就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不管是否收訖款項。同時,發生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在會計上,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從會計分錄上也可以看出,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稅收大管家


  應該沒有什麼影響。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競爭壓力大,很少有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常見的方式是賒銷和賒購。

  你企業已經把貨賣出去了,也發票開據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而貨款下月才付,顯然這就屬於賒銷。

  這種情況,你當月進行正常做賬報稅就可以了。

  賒銷的優點有能夠刺激購買力;能夠提高賣方的競爭力;能夠起到穩定客戶的作用;能夠減少庫存。

  賒銷的缺點是當應收賬款長期無法收回時,有可能會發生壞賬損失。

  對於購貨方來講,這就屬於賒購,這樣做的好處是,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可以緩解暫時的資金週轉困難。


傲嬌論談


非請自來。

不知道這裡所講的影響是指哪方面的?根據描述,感覺不到沒有什麼影響。

生活中,我們講的是開門七件事,可以說,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離不開三件事,那就是發票、收款、納稅。每一件都是公司的心頭肉。

提問的也是主要與納稅有關,通常的思路是,公司發生銷售業務,開具發票,收取款項,並進行納稅,這是常規操作。事實上,現實並不是按此正常發展,這三項並非能同時完成。怎麼說?經常討論的,開具發票,不能按時收回款項,還得按規定在納稅期限內繳稅,經歷過的都深有體會。

回到題目的業務來,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等通常情況下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普通發票。當然了,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開普通發票,這不存在什麼問題。只是提問對此沒有具體講明,不好判斷,這是一點。

談及款項收取,正常的銷售業務,具體如何收款,何時收訖等,主要看雙方的約定,符合相關合同、協議即可。正所謂,法無禁止即可行,不是嗎?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月給對方開了普票,增值稅納稅人義務時間已經發生,需要計算銷項稅額,而非下個月收取款項才需要計稅。

可以想象下,銷售業務,款項沒收回,稅額正常計繳,公司及公司老闆表示很心慌。一方面,對應收賬款款有一定了解的都知道,款項能否及時收回、能否全額收回等都是未知數;再者,稅款還得繳納,都會對公司的資金形成一定的壓力。或許,這是最大的影響吧。對此,經常有人大吐苦水。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龍門賬


同時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為何不約束對方的行為負責呢,開稅票的時候什麼費用先收。按照工程的結算方式,開票已經是最後的程序咯,有些單位故意拖著不支付。有些企業只能說被活活的拖死。支持國家稅務公商部門授權機構負責制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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