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區:非法賣煙“上了癮”男子倒賣香菸又獲刑

您當前的位置 :新聞中心>荊州社會正文 來源: 荊州新聞網 時間:2019-11-21 09:08

荊州新聞網消息(通訊員塗娜)菸草如今已經成為很多人生活中的常見品,其可觀的利潤,巨大的市場需求量,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男子程某某在2012年3月因非法經營捲菸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後,時隔幾年竟“重操舊業”,繼續非法販煙。在其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註銷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從湖北恩施、沙洋、京山等地向當地菸草零售經營戶購買捲菸回沙市區銷售。近日,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該起案件,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從京山購買捲菸後返回沙市的途中,在鑼場鎮318國道與東方大道交匯處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查獲各類捲菸2090條,價值人民幣16.76萬餘元。另查明,2019年3月,程某某多次從湖北恩施、沙洋、京山等地向當地菸草零售經營戶收購大量捲菸,共計1586條,價值人民幣10.87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程某某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證明,非法經營香菸,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程某某歸案後如實坦白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有前科劣跡,酌情可從重處罰。綜上,沙市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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