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接受公司調崗,但去仲裁卻被認定為“合理調崗”,那如何拒絕所謂的“合理調崗”?

東斯坦因


這個問題涉及到幾個具體方面,不願意接受公司調崗,申請仲裁卻被認定為合理調崗,如何拒絕所謂的合理調崗位?個人具體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1,先說一下,公司調崗有沒有法定條件。其一,勞動合同上有關於公司有權根據生產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的條款。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上有這麼一條,那麼公司調你的工作崗位,肯定是合法的。其二,調崗位一般是指不同的工作種類,如果說不同的部門同一個崗位,是不屬於調崗的,屬於調動。其三,調崗有個合法性原則,即調整的崗位,不能降薪,不能不具有歧視性、侮辱性,如果有,屬於公司違法行為;

2,本題中,由於樓主沒說明具體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這個調崗條款,仲裁判定是合理調崗,那麼作為勞動者來講,如果不服仲裁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下達15天內向當地人法院上訴,帶上相關的證據和資料,只有這個法定途徑;

3,勞動者在務工中必須清楚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勞動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敢於拒絕,不能放縱用人單位的單方面霸權條款,如果自身都妥協,後果也是由你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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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天下


公為公私為私。既然公司要求調崗,那就無條件服從。公司是我們大家的,不是我們哪一個人的。遵從公司按排,為我們大家的利益著想。你認為不願意調崗也可以辭職。如此簡單而已。


吳振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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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你說的沒用,法官說了算![我想靜靜]


紅衛移動


說錯了一點,裁決書送達十五日內,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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