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新浪微博“大神說”(曾用名“知乎大神”)未經許可擅自轉載“知乎網”問答,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博主阮某、深圳蜂群互動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阮某、蜂群公司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就涉案問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智者天下公司經濟損失8千元。
原告智者天下公司訴稱,其作為“知乎網”的運營主體,經授權享有“在和男生交往中,你有哪些建議、經驗或教訓?” (JennyWang)、“好朋友之間是如何變淡的?”(是贊)等知乎問題解答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共同運營的新浪微博“大神說”未經許可,擅自在“新浪微博”上以圖片的形式大量轉載原告平臺上用戶的問題及回答,供廣大互聯網用戶瀏覽,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智者天下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3.7萬元。
被告阮某辯稱,涉案文章均已刪除,未給原告及原作者造成損失;被告轉載涉案解答系知乎協議中允許的基於非商業目的使用且已在顯著位置註明作者信息。
被告蜂群互動公司辯稱,公司不是涉案微博經營者,涉案微博內容與其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7篇問答系作者對某一特定問題的認識和見解,通過文字形式傳遞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形成了作者不同於他人的獨創性表達,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根據涉案7篇文章的署名及作者給智者天下公司的授權書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智者天下公司經授權獲得了涉案7篇文章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暱稱為“大神說”的新浪微博註冊人為阮某,同時基於蜂群互動公司關於其自運營“大神說”等微博的宣傳、廣告招商及實際能夠在微博中發佈廣告的情況,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蜂群互動公司與阮某共同經營涉案微博。涉案微博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權利的7篇問答,侵犯了原告就該7篇問答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自媒體時代,公眾號、微博、問答社區等已成為現代人表達自我,傳遞信息、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不僅受到社會公眾的青睞,同時也成為商家營銷的重要手段。
自媒體平臺用戶在推送熱門文章、視頻的過程中,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即在於未經許可發佈內容侵犯他人著作權問題,涉及到的著作權權項主要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中,阮某、蜂群互動公司共同運營的微博“大神說”未經作者及智者天下公司授權在新浪微博中轉載原發佈於知乎網的解答,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為自媒體運營主體敲響警鐘,提示運營主體尊重原創和版權權利人,通過規範化經營傳播熱門文章、視頻,實現文化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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