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新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分為5大類

  深圳新《處罰條例》中涉及罰款幅度制定具體執行標準分為5類,這5類交通違法行為將分檔處罰,2019年11月21日起實行。

  一、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元罰款:

  1.首次飲酒後(20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 80毫克/100毫升)駕駛電動自行車。

  2.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無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1.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同時存在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逆行、進入機動車道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

  2.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罰款:

  1.曾因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2.醉酒後(血酒精含量≥80毫克/ 100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飲酒後駕駛已達到機動車標準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按照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合併處罰。

  二、違規停車分檔處罰

  在下列道路、路段違規停車的,處500元罰款:

  1.立交、高架橋上(含匝道) ;

  2.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的路段;

  3.深圳交警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施劃有道路臨時停車收費泊位的路段。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違規停車的,處1000元罰款: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佈交通管制措施,明確不得停放、臨時停車的路段;

  2.小區、單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橫道、黃方格、公共汽車站點。

  因違規停車引發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擁堵的,處2000元罰款。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違規停車的,處200元罰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我局可以將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

  在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違規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取證;在機場、口岸、碼頭、車站等禁停區域違規停放、臨時停車的,責令立即駛離並依法處罰;對存在下列情形,從嚴適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取證查處:

  1.在高快速路段違規停車;

  2.在交叉路口、人行橫道、黃方格、公交站等違規停車;

  3.未緊靠道路右側違規停車;

  4.在機場、口岸、碼頭、車站等區域路段違規停車;

  5.違規停車造成排隊擁堵或在排隊緩行擁堵路段違規停車的.

  6.在高峰期時段違規停車的;

  7.違規停車其他嚴重影響交通的情形。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已合法取得相應牌證許可,使用偽造、變造的牌證信息與原合法取得許可的牌證信息-致,尚未造成其他影響的,處5000元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0元罰款:

  1.尚未取得相應牌證許可,使用虛構的牌證信息,尚未對他人造成影響的。

  2.使用2個以上(含) 偽造、變造的牌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20000元罰款:

  1.使用偽造、變造他人車輛、駕駛證信息的牌證,對他人造成影響的。

  2.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發生交通事故的。

  3.存在同時使用偽造、變造牌證車輛和合法牌證車輛子牌行為的。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的

  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尚未產生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等影響的,處3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產生交通違法記錄的,對他人造成影響的,處5000元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10000元罰款:

  1.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發生交通事故的;

  2.存在使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子牌行為的。

  五、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行為的

  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1000元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的,處5000元罰款。包括以下情形:

  1.首次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或者首次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的累計違法記分分值s3分。

  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3000元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的,處10000元罰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的單宗違法記分分值≥3分。

  2.3分

  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5000元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的,處20000元罰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曾因替代他人記分、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或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被處罰後,再次違法被查獲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的累計違法記分分值> 6分。

  替代他人記分、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或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依法辦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注意: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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