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王朝:河南巡撫田文鏡,乃“一把手”,卻不能罷免河南學政?

導讀: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將中央集權、皇權向中央延伸、乃至皇權對地方各級政府官員的控制都達到了極致狀態。清朝官制體系的顯著特點就是削弱、分化大臣權利,以防權臣篡位。這樣一套有別於以前各朝的官制,分為九品十八個級別,分中央官職和地方官職兩類。

作為主管一省軍政、民政的官職,巡撫深為清朝統治階層重視,但也正因為巡撫是一省的絕對領導,很容易成為掌管一省絕對權力的權臣,所以清朝統治階層在對巡撫官職的權力制約上非常用心。其中,分管一省錢政、民政的布政使;分管一省刑獄、司法的按察使就是對於巡撫權力最大的制衡。同樣,學政作為副省級領導,也很大程度上制約巡撫的權力。

雍正王朝:河南巡撫田文鏡,乃“一把手”,卻不能罷免河南學政?

在《雍正王朝》中,時任河南巡撫的田文鏡,在雍正皇帝的命令和支持下,開始了“士紳一體當差,一體納糧”的新政推行,但其推行結果卻並不理想,按照寶親王弘曆的話說:

“田文鏡在河南搞新政,行事又過於操切,怎能不令人非議。”

筆者認為,按照《雍正王朝》的演繹,田文鏡在新政推行和日常施政過程中,弘曆的評價都過於曖昧,如果刨除雍正朝的必然環境,田文鏡簡直是一個“酷吏”形象存在著,也難怪同樣推行新政的江蘇巡撫李衛、同樣傷及既得利益階層根本利益的江蘇省沒有發生河南類似對巡撫“群而攻之”的情況。

可就是這樣一個“冷酷無情”、“誰都敢參”、“好一個八面威風的河南巡撫”,為何面對下級官員——河南學政陸生楠,顯得毫無辦法?

河南的“一把手”田文鏡,為何不直接罷免了帶領學子反對新政推行,甚至因為曖昧態度引發“生員罷考”事件、甚至上摺子彈劾自己的河南學政陸生楠?

清朝官制體系中,一省巡撫對於下屬官員或者低級別官員的統屬和管轄、任免、彈劾權到底如何規定?

本文就以《雍正王朝》中的劇情出發,按照清朝歷史上的官制體系規定,予以淺要解析。

按照田文鏡的脾氣和其強大的後臺——雍正皇帝的絕對支持,如果田文鏡有罷免陸生楠的權力,陸生楠肯定早就頂戴不保,回家抱孩子了!

雍正王朝:河南巡撫田文鏡,乃“一把手”,卻不能罷免河南學政?

所以,田文鏡之所以不罷免陸生楠,是因為他沒這個權力!

為什麼?

這還要從清朝對巡撫官職權力的制約手段說起。

1、學政是幹嘛的?

按照《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的記載:

提督學政,省各一人。(以侍郎、京堂、翰、詹、科、道、部屬等官進士出身人員內簡用。各帶原銜品級。)掌學校政令,歲、科兩試。巡歷所至,察師儒優劣,生員勤惰,升其賢者能者,斥其不帥教者。凡有興革,會督、撫行之。

啥意思?

從《清史稿》中對於“學政”一職的記述來看,可以看出“學政”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學政雖然是一省常設官職,但都是

“京派”官員,都是從中央政府部門選派的官員,嚴格意義上講,都屬於“欽差”行列;

二、一省學政的職能僅為“掌學校政令,歲、科兩試”,也就是說只負責教育、科考事宜;

三、一省學政的品秩並不確定,而是由中央政府派遣時的品秩決定。可以是從二品的侍郎,也可以是正五品的僉事道;

四、一省學政行使所屬職權的時候,必須知會總督、巡撫,共同完成職權施行過程。

雍正王朝:河南巡撫田文鏡,乃“一把手”,卻不能罷免河南學政?

2、學政的品秩、級別、統屬問題

由《清史稿》的記載能夠看出,一省學政的品秩雖然並不規定,但其“欽差”的身份,能夠讓其擁有絕非尋常的特殊地位。

在清朝管制體系中,一省巡撫(除總督外)乃系一省“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的絕對領導,響噹噹的“一把手”,其大致類似於現今的省委書記兼省長,其職權性質和覆蓋範圍更傾向於省長一職,卻是絕對的省級一把手。

而負責一省刑獄、司法的按察使和負責一省錢政、民政的布政使乃系巡撫的重要協助官職,協助巡撫完成刑獄、民政等方面的工作,大致相當於現在的分管副省長。

而一省學政,就是介於巡撫和布政使、按察使之間的特殊官職,相當於專管“教育”的專職副省長。

它雖然品秩不定、也只是巡撫的協助組成官員,而且其職權範圍遠遠小於布政使、按察使,更小於巡撫,但官職級別高於布政使、按察使。

雍正王朝:河南巡撫田文鏡,乃“一把手”,卻不能罷免河南學政?

3、巡撫對於下級官員的任免權力,到底有多大?

在清朝的管制體系中,布政使和按察使雖然歸巡撫統轄,但其任免權在中央朝廷的吏部,而並不在巡撫,雖然巡撫對兩者有著彈劾權,可以上折彈劾,而且朝廷一般會遵從巡撫的意願,按照巡撫的意願任免布政使、按察使,但其並沒有任免布政使、按察使的權力。

也就是說,按察使和布政使乃系中央組織部直接管轄的官員,巡撫只能向中央表述自己對兩者的任免意見,讓朝廷下定任免命令。

同樣,布政使和按察使雖然歸巡撫統轄,但兩者也絕有對巡撫的彈劾權力。

這就是清朝官制體系中一個顯著的特點:同級官員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這樣的制度設計,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個人權力過大的情況發生,即使在一省內部,巡撫想要一手遮天也是不可能的。

在清朝官制體系中,巡撫一般會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從從二品品秩變成正二品的同時,還具有了“欽差”的身份,但也只能在遇緊急情況殺六品以下文武先斬後奏,日常對於七品縣令及以下可革職拿辦,並程文吏部追認,並派遣新任。

雍正王朝:河南巡撫田文鏡,乃“一把手”,卻不能罷免河南學政?

在《雍正王朝》中,田文鏡對那個黃河發大水時,不顧水患災情而照顧搬家的四品河道,如此憤怒,也只能上摺子參劾,臨時解除其官職,而只能等到雍正皇帝批覆以後,才能正式生效,是一個道理。

對於學政,僅次於巡撫的副省級官員而言,巡撫更是隻有彈劾權力,而沒有任免權。

再加上學政的“欽差”身份,其履歷檔案乃系保存在中央吏部的牛氣人物,巡撫更是沒有任免的職權,也只能上摺子彈劾,爭取中央的認同,才能由中央朝廷而非巡撫下達任免意見。

參考文獻:《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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