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包河區法院公開宣判陸某某、李某等20人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案

安徽合肥包河區法院公開宣判陸某某、李某等20人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案

11月21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陸某某、李某等20人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案。

包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陸某某、李某為首的兩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打壓同行,分別在兩地壟斷非急救轉運市場,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進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包河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陸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禁止從事非急救轉運行業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並處罰金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禁止從事非急救轉運行業五年

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禁止從事非急救轉運行業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並處罰金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禁止從事非急救轉運行業五年。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吳某某、劉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並處一至十四萬元不等罰金,另2名非組織成員沈某某、潘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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