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政府發佈《關於(住宅)徵收補償方案>(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的通告》。
區政府於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1日對《和平街及周邊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住宅方案》)《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及周邊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非住宅方案》)進行了公佈並徵求意見,期間收到住宅共收到10戶產權人書面提出23條意見。非住宅沒有收到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書面提出意見。根據相關規定,結合相關部門和群眾徵求意見情況,經仔細研究、反覆論證按照路南區整體部署,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分期進行,目前即將啟動二期,
結合該區域實際,作出如下修改:《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1.方案第一條徵收範圍調整為
“花園街學警路以東、南新東道以南、吉祥路以西、規劃花園街以北區域(不含原22中北路以東、南新道以南、吉祥路以西、原22中東路以北區域),按市規劃部門劃定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類建築物、構築物。共涉及居民71戶。”
2.《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及周邊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修改為《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3.方案第六條第三款臨時安置補償費,第3句修改為“選擇按比例置換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暫發放6個月,發放至安置用房達到入住條件為止。”
4.方案第八條安置地點及產權調換地點修改為“南富莊區域危舊平房改造項目”。
《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1.方案第一條徵收範圍調整為
“花園街學警路以東、南新東道以南、吉祥路以西、規劃花園街以北區域(不含小五金城、邱氏會館,原22中北路以東、南新道以南、吉祥路以西、原22中東路以北區域),按市規劃部門劃定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及其附屬房屋、附屬物。該區域經初步調查共涉及非住宅6戶(以最終確定戶數為準)。”
2.《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及周邊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修改為《關於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3.方案第六條第三款第1項、第2項刪除“也可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給予補償。”
4.方案第六條第三款第5項增加“自徵收決定下達12個月前,在路南區有實際經營性納稅、工商營業執照在徵收區域內且有實際經營行為的企業,按照徵收區域內實際在職職工人數給予該項補償,不符合以上任一條件的企業不予補償;如存在多廠區經營等特殊情況,需經相關部門認定後給予補償。”
5.方案第八條產權調換地點修改為“檀莊、尚德景莊子回遷區域。”
(三)因機構改革調整,涉及國土、規劃部門,統一更改為資規部門。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政府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書
2019年第4號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如下:
一、項目名稱
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
二、徵收範圍
花園街學警路以東、南新東道以南、吉祥路以西、規劃花園街以北區域(不含小五金城、邱氏會館,不含原22中北路以東、南新道以南、吉祥路以西、原22中東路以北區域)國有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共涉及住宅71戶,非住宅6戶(以最終確定戶數為準)。
三、徵收部門
唐山市路南區房屋徵收中心
四、徵收補償方案
《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附後)
五、簽約時間
以簽約公告時間為準
六、權利和義務
(一)唐山市路南區房屋徵收中心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本徵收決定作出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實施的,不予補償。
(三)自徵收公告發佈之日起,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簽約期限內與唐山市路南區房屋徵收中心按照《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標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四)如對本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其他事項
(一)現場接待地點及聯繫方式:
路南區和平街周邊區域棚改工作指揮部(花園街與學警路交叉口原凱益柴鍋燉院內);聯繫電話:0315-2861704;郵箱:lnwenbei@163
.com。監督舉報電話:0315-3725580附件:1.《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2.《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對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進行改造建設。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該區域實際,制定本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花園街學警路以東、南新東道以南、吉祥路以西、規劃花園街以北區域(不含原22中北路以東、南新道以南、吉祥路以西、原22中東路以北區域),按市規劃部門劃定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類建築物、構築物,共涉及居民71戶(以最終確定戶數為準)。
二、簽約期限
以公告的簽約時限為準。
三、補償對象
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所有權人。
四、徵收補償
1、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補償方式
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按比例置換三種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選擇三種方式之一。
(一)貨幣補償方式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土地性質、用途、結構、建築面積、新舊程度等因素,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兩證”)齊全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作價,予以補償。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自行安置。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徵收人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三)按比例置換方式
1、已購公有平房
居民可自行選擇以下兩種方案其中之一,並分別執行相應的配套政策。
方案一:置換比例按被徵收住房產權登記面積計算,置換安置住房建築面積的比例為:原始設計住房內無廚房、衛生間的平房為1.5倍,各自樓和原始設計住房內有廚房或衛生間的平房為1.4倍。與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設計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換標準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購買;超出置換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購買;再超出部分,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徵收時點房地產價格在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購買。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徵收時點市場價格購買;市場價格低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實際市場價格購買,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
安置用房面積少於應置換標準面積部分,徵收人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給被徵收人。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市場價格補償給被徵收人,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
(2)置換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於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內超出置換標準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購買;超出45平方米部分,10平方米以內按每平方米2600元購買;再超出部分,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徵收時點房地產價格在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購買。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徵收時點市場價格購買;市場價格低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實際市場價格購買,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45平方米以內超出置換標準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1000元購足5平方米。
(3)安置住房分攤面積大於10平方米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計入超安置標準面積購房支出基數,但應交納其他費用。申請安置兩套住房的,只能選擇一套安置住房按上述規定辦理。
方案二:置換比例按被徵收住房產權登記面積計算,置換安置住房建築面積的比例為:原始設計住房內無廚房、衛生間的平房為1.85倍, 各自樓和原始設計住房內有廚房或衛生間的平房為1.7倍。與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設計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換標準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購買;再超出部分,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徵收時點房地產價格在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購買。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徵收時點市場價格購買;市場價格低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實際市場價格購買,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
安置用房面積少於應置換標準面積部分,徵收人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給被徵收人。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市場價格補償給被徵收人,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
(2)置換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於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內超出置換標準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購買;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徵收時點房地產價格在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購買。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徵收時點市場價格購買;市場價格低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實際市場價格購買,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45平方米以內超出置換標準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
3000元購足5平方米。已購無院落公有平房、未購買院落土地使用權的公有平房,選擇已購公有平房的方案一,置換比例為1.4倍;選擇已購公有平房的方案二,置換比例為1.7倍。
2、自建平房
居民可自行選擇以下兩種方案其中之一,並分別執行相應的配套政策。
方案一:平房置換比例,按被徵收住房主正房產權登記面積計算,置換安置住房建築面積的比例為:土地為劃撥性質的為1.7倍,土地為出讓性質的為1.8倍。
相關配套政策與國有土地上已購公有平房方案一相同。
方案二:平房置換比例,按被徵收住房主正房產權登記面積計算,置換安置住房建築面積的比例為:土地為劃撥性質的為1.95倍,土地為出讓性質的為2.05倍。
相關配套政策與國有土地上已購公有平房方案二相同。
安置用房面積少於應置換標準面積部分,徵收人按徵收時點該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給被徵收人。回遷時,市場價格高於徵收時點價格時,按市場價格補償給被徵收人,不考慮層次差價因素。
以上各種補償方式均包含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六、其他補償
(一)附屬物補償
1、制式太陽能拆卸費:300元/個;
2、有線電視移機費:510元/末端;
3、電話移機費:160元/部;
4、空調拆裝費:200元/臺;
5、寬帶補助費:240元/末端。
除以上規定外,裝飾裝修及其它附屬物按市場價格評估作價予以補償。房屋普通裝飾裝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製、鋁合金、塑鋼單層門窗)不另作評估,含在房屋評估作價中,超過普通裝修標準的部分,另行評估作價予以補償。
(二)搬遷補償費
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次12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發放一次,選擇產權調換、按比例置換安置住房方式的發放兩次。每次低於350元的,按350元發放。
(三)臨時安置補償費
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計算。每月低於1200元的,按1200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選擇按比例置換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暫發放6個月,發放至安置用房達到入住條件為止。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發放至遷入調換房屋之月止。達到入住條件後,由於被徵收人原因不按期遷入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償費。過渡方式為自行過渡。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利用住宅作經營用房的,有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的,按被徵收房屋經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
30元計算,一次性發放3個月。七、認定
(一)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資規、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經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按照認定結果區分情況進行評估,予以相應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安置地點及產權調換地點
南富莊區域危舊平房改造項目
九、補償安置相關規定
(一)被徵收住房產權人夫妻一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雙方僅有一套私有住房,安置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被徵收人不再繳納房款。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款按所選方案相應規定執行。
(二)土地證登記範圍內,院內主正房以外的廂房、廚房等附屬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進行評估作價,給予貨幣補償;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另行給予其評估價款25%的補償款。
(三)安置住房時,按置換標準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面積予以安置。
被徵收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6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申請兩套安置住房,但兩套住房面積合併計算,按置換標準面積就近戶型予以安置。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證範圍內超出產權登記範圍的主正房,不能按比例置換安置住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給予貨幣補償。
(五)選擇按比例置換方式的,院落佔地面積(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減去被徵收主正房產權登記面積)超出主正房產權登記面積1.2倍以上部分,按基準地價給予貨幣補償。此補償款可以另行購買安置住房面積。選擇方案一的,按每平方米2600元購買;選擇方案二的,按每平方米30 00元購買。但所購面積與按限定價格購買面積之和不得超過10平方米。
(六)安置住房按整套房屋建築面積結算層次差價,層次差價另行確定。
(七)安置住房選房時,按照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順序號,抓取確定安置住房房號。
十、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第1天至第10天內(以公告日期為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搬遷騰空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給予被徵收人15000元獎勵;被徵收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第11天至第15天內(以公告日期為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搬遷騰空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給予被徵收人10000元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十一、其它規定
(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房屋產權人、共有權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權利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場簽字(蓋章);產權人、共有權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權利人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委託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證及上述證件並持授權委託書到場簽字。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房屋產權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將“兩證”的原件交給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房產註銷手續。
(二)選擇產權調換、按比例置換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為完全產權。
(三)原被徵收房屋“兩證”齊全的,安置標準面積部分免交契稅,超出置換標準面積部分的契稅及其它費用由被徵收人自付,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另需繳納的稅、費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被徵收房屋置換後需繳納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等費用按唐山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五)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時間是指新建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時,徵收人通知被徵收人的時間。
(六)房產用途、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7月1日後,以房屋登記薄為準)、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為準,有爭議的,由相關部門予以確認。
(七)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八)徵收有糾紛的房地產,由相關部門將房地產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相關權利人與相關部門先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補償費先行提存,先行徵收,待糾紛解決後發放。
(九)被徵收人搬遷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後,不得擅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徵收人承擔一切責任。
(十)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租賃政策的承租人,在房屋徵收中,可先按舊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現住房後,再給予徵收補償。不符合購買政策的,按唐山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區域徵收範圍內,已由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貨幣補償、房屋置換安置或已有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補償方案。
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改造(二期)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對路南區和平街周邊棚戶區進行改造建設。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該區域實際,制定本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花園街學警路以東、南新東道以南、吉祥路以西、規劃花園街以北區域(不含小五金城、邱氏會館,不含原22中北路以東、南新道以南、吉祥路以西、原22中東路以北區域),按市規劃部門劃定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及其附屬房屋、附屬物。該區域經初步調查共涉及非住宅6戶(以最終確定戶數為準)。
二、簽約期限
以公告的簽約時限為準。
三、補償對象
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所有權人。
四、徵收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徵收補償方式
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兩種方式之一。工業企業用房全部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土地性質、用途、結構、建築面積、新舊程度等因素,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兩證”)齊全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下達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作價,予以補償。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自行安置。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徵收人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六、其他補償及發放方法
(一)附屬物補償
1、制式太陽能拆移費每臺300元;
2、有線電視移機費每末端510元;
3、電話移機費每部160元;
4、空調拆裝費每臺200元;
5、網絡寬帶服務費每套240元。
除以上規定外,房屋普通裝飾裝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製、鋁合金、塑鋼單層門窗)不另作評估,包含在房屋評估作價中;超過普通裝修標準的部分及附屬房屋、附屬物,另行評估作價給予貨幣補償。
(二)搬遷補助費
1、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次15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發放兩次。
2、大型機器設備給予拆卸、運輸、安裝費(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3、成品、半成品、貨物、小型工具類的設備按噸/公里、人工給予補償費(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用於商業經營的,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齊全、依法納稅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及經營情況的不同,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月給予60元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期限為6個月。
2、企業生產用房或利用其它用房作商業經營的,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齊全、依法納稅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及經營情況的不同,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月給予40元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期限為6個月。
3、利用場地作生產經營可按以下方法計算:
商業用地:停產停業補助費=(場地面積-建築物、附屬物佔地面積)×場地有效經營面積率(40%~75%)×補償標準60元/平方米/月×35%×6個月。
工業用地:停產停業補助費=(場地面積-建築物、附屬物佔地面積)×場地有效經營面積率(40%~75%)×補償標準40元/平方米/月×35%×6個月。
4、已停產停業的企業,按企業上年度在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繳納養老保險金的職工人數和金額,一次性補償12個月。
5.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停產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停產停業的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停產停業職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佈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發放停產停業生活補助費期限按6個月計算。自徵收決定下達12個月前,在路南區有實際經營性納稅、工商營業執照在徵收區域內且有實際經營行為的企業,按照徵收區域內實際在職職工人數給予該項補償,不符合以上任一條件的企業不予補償;如存在多廠區經營等特殊情況,需經相關部門認定後給予補償。
(四)臨時安置補償費
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5元計算,辦公用房、工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5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過渡期暫定為12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發放至調換用房達到入住條件為止。調換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因被徵收人原因不辦理安置手續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方式為自行過渡。
(五)搬遷補償費、裝飾裝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發放辦法
搬遷補償費、裝飾裝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由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領取。涉及租賃的,由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協商,憑徵收補償協議及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協議領取。
七、認定
(一)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市、區人民
政府組織資規、城管、住建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經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按照認定結果區分情況進行評估,予以相應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未經登記的土地,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資規等有關部門進行勘測、核實後進行認定。
(三)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產權調換地點
檀莊、尚德景莊子回遷區域。
九、其他規定
(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房屋產權人(含共有權人)、法定代表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結婚證,到場簽字、蓋章;產權人(含共有權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委託代理人持授權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及上述證件到場簽字。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房屋產權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將“兩證”的原件交給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房產註銷手續。
(二)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調換用房為完全產權。
(三)被徵收房屋置換後需繳納的契稅,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等費用按唐山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四)調換用房交付使用時間是指用於調換的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時,徵收人通知被徵收人的時間。
(五)被徵收房屋用途、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土地面積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7月1日後,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為準,有爭議的,由相關部門予以確認。
(六)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七)徵收有糾紛的房地產,由相關部門將房地產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相關權利人與相關部門先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補償費先行提存,先行徵收,待糾紛解決後發放。
(八)被徵收人搬遷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後,不得擅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已作價補償的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徵收人承擔一切責任。
(九)本區域徵收範圍內,已由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貨幣補償、安置或已有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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