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不同意調崗,我就得走人?

「法問」不同意調崗,我就得走人?

讀者來信

我在江蘇一家技術公司工作,是一名質量工程師,剛滿30歲。今年年中,公司又找了一個質量工程師,公司就開始以各種事由說我業務能力不行,領導也找我談話要求我轉崗。如果不同意,就讓我直接走人。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

我們公司是2017年成立的,我在公司成立兩個月之後就入職了,可以說算是“元老級”員工。公司成立之初,我的工作非常繁忙,工作強度很大,但我從來沒有怨言,自願加班加點完成工作。看著公司一天天發展壯大,我也覺得很開心。

2018年底,我跟公司續簽了勞動合同,想著能和公司一起繼續奮鬥。但是沒想到,今年年中公司又聘了一個質量工程師之後,就要求我調崗去做質檢員。

我不能接受這種調動。一是因為我的合同里約定了我的崗位就是質量工程師,二是質檢員的工資只有我現在工資的70%。所以我一直未同意。


此後,公司開始減少我的工作任務,給出的理由是,我的業務能力不行,不足以勝任工作。最近,公司甚至已經不讓我再接觸任何與該崗位相關的材料或工作任務了。領導多次明示、暗示我,只有接受調崗,否則就請我走人。

現在我感到很無助。一方面我對公司有很深的感情不願意離開,另一方面我自認為業務能力足以勝任現在的工作,不願意調崗。我到底應該怎麼辦?

江蘇鎮江 雨辰

為您釋疑

雨辰:

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的,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的行為系不服從安排,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

調崗,是指用人單位基於經營和生產的管理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同時在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且未降低勞動者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擁有的合理調整崗位的權利。


但是,根據您所述的情況,第一,您與公司對工作崗位有明確的約定,即質量工程師;第二,調崗後的薪資標準降低。因此,公司在未能與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行對您進行調崗的行為無效。如果以此為由解除合同,也應屬於違法解除。

因工作崗位系勞動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公司強制要求您調崗,您可以拒絕;如公司以您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還想跟您說的是,我建議:您先與公司進行充分溝通,如的確無法在現崗位上繼續工作,也無其他崗位適合您的話,您可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您相應費用;如公司拒絕溝通或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強行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您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江蘇南崑崙律師事務所律師 許婷(記者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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