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款終於有希望了 湖北:三級院接力監督破解執行難

交通事故賠償款終於有希望了 湖北:三級院接力監督破解執行難

《檢察日報》2019年11月26日01版

近日,湖北省、市、縣三級檢察院接力監督的一件歷時8年之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進入評估、拍賣強制執行程序。

2011年3月3日,易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田某停在道路北側的三輪摩托車相撞,並將站在三輪摩托車旁的田某、顧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易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司法鑑定顧某構成10級傷殘。
2013年6月,田某、顧某將肇事方易某及車輛登記人鄧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定由易某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二原告受傷後各項損失117318.98元,扣除已支付款項後實際賠償59218.98元。二人認為不應由易某一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二人不服,到宜城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該院在詳細瞭解案情和訴訟過程後,對其進行釋法說理並引導其申請再審,後二人再審申請被駁回。二人仍然不服,多次到宜城市檢察院要求檢察監督。

襄陽市檢察院接到宜城市檢察院的報告後,認真進行了審查並立案。經審查,襄陽市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對原告訴求不予支持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遂向湖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湖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雖然易某主張其為實際車主,但缺乏證據證明;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鄧某,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易某未舉證證明其為實際車主的情況下,應認定鄧某為肇事車輛的車主,襄陽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理由成立。

2016年3月14日,湖北省檢察院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17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鄧某為肇事車輛的車主。鄧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鄧某將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交給易某使用,導致事故發生後顧某、田某不能獲得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的理賠。據此,鄧某作為所涉車輛的所有人暨投保義務人,應與易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儘管該案最終通過檢察監督獲得了公正判決,但因易某、鄧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2017年12月11日,田某、顧某向宜城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6月6日,宜城市法院以二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並將執行情況及調查情況告知了申請人為由,作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今年3月11日,田某、顧某向宜城市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

檢察官經調查發現

2018年3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人員提供了鄧某的房產線索,要求法院核實。但法院認為該房產未進行產權登記,產權不明確,且無法有效控制和處置,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另查明,執行人員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並未將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也未送達裁定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建議法院糾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法情形,依法執行結案。

今年8月7日,宜城市法院回覆稱,已依法恢復執行。對鄧某涉案房產作出了執行裁定書和查封公告。因鄧某及案外人未對該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決定對該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後根據鄧某提出執行和解的申請,法院將視情況對查封房產進行處置。

來源丨檢察日報、宜城市檢察院

作者丨戴小巍、陳明濤、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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