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舊賬 拘傳一朝清
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一申請執行人與一被執行人間一筆十年多的陳年舊賬,在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場履行了一半的付款義務,並承諾另一半一週內付清。
事情還得從2004年11月說起,當時,尚某經營的位於南昌市洪城大市場的店面內的貨物在一個深夜被燒燬,而引起火災的原因系隔壁店面不當裝修所致。之後公安部門作出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火災造成原告尚某直接財產損失23000元,對該起火災,具體施工人張某負直接責任,承包人及發包人承擔間接責任。之後,各方對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尚某於2006年12月訴至法院。2007年9月,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判決對尚某的損失,被告張某承擔6900元,其餘責任人亦按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該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該院申請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已不知所蹤。因查詢不到被執行人張某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亦聯繫不到張某,該案被迫依法中止執行。
時隔多年,申請人尚某電話告知執行法官其發現了被執行人張某的下落,執行法官即上門尋找被執行人並將其拘傳到法院。起初,被執行人一口咬定他沒有履行能力,沒錢給申請人。執行法官對其耐心講法、釋法,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並告訴他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定義務,法院可對其採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經過一段時間的耐心勸解後,張某的態度終於發生了轉變,表示願意履行義務,但表示因其經濟能力有限,一下子拿不出這麼多錢來,只能先付一部分,剩餘部分要求申請人給予幾天寬限期並減免一些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申請人得知被執行人張某的家庭情況後,主動表示同意減免兩千多元的遲延利息。在被執行人當場向申請人支付了5000元后,申請人還主動替被執行人繳納了案件的執行費用。
至此,兩人間長達十二年的債務糾紛終於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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