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建築企業關於“營改增”的那些困惑

“營改增”針對計稅方法、異地施工稅款預繳及 納稅申報等相關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而計稅方法中有爭議的是關於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問題。相關規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築服 務的均可採取這種計稅方法。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少企業對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解讀建築企業關於“營改增”的那些困惑

清包工主要是指廣大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 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其作為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如果也按照9%的稅率徵收,其稅負過高,也會通過稅負轉嫁效應傳遞給建築業產業 鏈下游企業,不利於建築業企業的健康發展,也不符合稅負“只減不增”的稅改目標。因此,勞務分包企業的增值稅政策也一直是行業關注的焦點。按規定,不分新 老項目,只要是合同內容約定提供建築服務的方式為清包工的,作為服務提供方的一般納稅人就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徵收率為3%。考慮到“價稅分離”使 銷售額要比營業稅體系下的營業額略低的情況,勞務分包企業選用簡易計稅方法可以確保其稅負只減不增。符合規定條件並取得專用發票的,下游企業還可以抵扣 3%的進項稅額,這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也有積極的意義。

解讀建築企業關於“營改增”的那些困惑

從理論上分析,當工程發包方甲供比例達到一定 程度時,工程承包方就變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因此甲供材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徵收的規定不僅符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同時也解決了甲供 這個貌似無法跨越的行業難題。從建築法規角度來看,法律並不禁止甲供行為;從行業實踐來看,甲供行為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由於我國目前增值稅稅制尚不完 善,貨物適用的稅率要高於建築服務適用的稅率,原本行業內司空見慣的甲供突然變成了增值稅體系下工程發包方的“寵兒”,考慮到工程發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議 價能力和談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當納稅籌劃”就成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關切的事情。政策明確規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 稅方法。在不觸及行業規定和直接糾正行業行為的情況下,通過巧妙的頂層設計,政策制定者給工程發包方戴上了一個“緊箍”。試想,發包方在通過自行採購貨物 獲得高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建築服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卻大幅降低,這就有力地約束了工程發包方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發包方不僅包括建設 單位,也包括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企業對專業分包企業約定甲供時也要全面權衡。

解讀建築企業關於“營改增”的那些困惑

而對老項目實施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實際上是通 過政策規定延長了建築業企業的過渡期。從行業實際看,長期以來,建築業企業一直實行營業稅,對增值稅比較陌生,全面一刀切執行增值稅政策,企業的“遵從成 本”將高到難以承受。從增值稅的原理看,銷項稅額計算的基礎為銷售額,而建築業的銷售額與工程造價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建築產品價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場化,政 府的計價依據調整和企業的投標報價都需要較長的過程。規定允許建築工程老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的確定繼續沿襲營業稅的規定,即總分包差額,考慮到 建築業企業一定時期內收入主要來源於老項目以及“價稅分離”等因素,該政策在確保建築業企業稅負降低的同時,也使企業適應增值稅一般計稅體系的準備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範的是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允許選用計稅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新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合同未約定清包工及甲供條款的,就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