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戶口遷入城鎮的該怎麼辦?

昌洲漁翁


您問: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戶口遷入城鎮的該怎麼辦?


新政策再次明確“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期不變”,強調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不能將承包地打亂重新分配,要繼續延續土地承包到期前的狀態,即你家原來承包哪塊地,到期後還是承包那塊地。這確實給廣大農戶下了一個定心丸,畢竟土地是農民的最大財富,也是農戶賴以生存的根本。

在11月28日國新辦《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新聞發佈會上,農村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回答記者提問時講到“當前進城打工農民的大數是2.88億,其中舉家進城有3000多萬戶,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在城裡落戶了”。

目前,農民進城落戶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地如何處置,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新政策明確指出“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也就是說,承包地退不退是由農戶決定,而不是村集體說了算。當然了,如果你想退出承包地,那麼村集體是會給你一定經濟補償的。

韓部長提到“在土地問題上,廣大農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不要急於收回進城農民的承包地,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做出選擇”。

從這些可以看出,對於進城落戶的農戶來說,只要你落戶前沒有退出承包地,落戶後那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還是你家的,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你家還可以再承包30年。

但是需要清楚一點,即“承包地不得長期荒廢,否則村集體有權收回”,你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或者找人代耕代種。


鄉鑑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戶口遷入城鎮的怎麼辦?我家住在內蒙古通遼市。土地確權工作在今年(2019)完成了。但是,土地確權的最後期限是到2026年底結束。也就是說,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確權工作要在2027年1月1日開始進行。還有7年時間。那麼,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戶口遷出城裡的怎麼辦呢?以我的經驗來判斷。除了極特殊的原因,沒有一人會把戶口從我村裡遷到城鎮去,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國家沒有硬性規定,農村戶口的人不能在城裡買房·生活和工作。我們村現在就有很多國企的職工,在編老師,他們一手拿著國家的工資·待遇,另一隻手卻享受著村裡村民所有的待遇,他們不但自已戶口不遷走,而且娶了老婆·生了孩子,戶口依然落戶到農村。你說說,一個人,享受著工人·農民兩樣的待遇,你說誰能把農村戶口遷走呢?

政策和法律是與時俱進的。如果真有在2027年1月1日前,(也就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確權證下發前),把戶口從農村遷往城鎮的,我認為,他的土地就應該收回了,因為他已經不是那個村裡的人了,失去了保留土地的法律基礎。再說了,到那時,由於距離第一次分地已經三十年了。這三十年得出生多少啊?這其中最大的都三十來歲了,有的都當了爹孃了。你說這部分人能在2027年不給地麼,顯然不能,那只有把全家戶口遷到城鎮的土地拿下來,給這些人補上。

再說了,咱說的話也許是多餘的話。興許國家早有打算。要不然土地承包期延長是幾年前國家就頒佈的事,那為什麼今年土地確權就沒包括那三十年呢?我想,就是這個原因。


牛倌17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戶口遷入城鎮該怎麼辦?201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新法對進城落戶等農戶承包土地的權益、婦女對土地承包的權益都進行了新的規定。


土地承包權在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還是為了維持土地承包權的穩定,讓農民把土地使用權牢牢的抓在自己手上,就好比是自己的東西都會加倍愛惜,如果是借來的東西有些人就不那麼愛惜一樣。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最重要的就是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承包權,所以對進城落戶或其他原因導致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並不是一棍子打死,都不能其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而是要分情況來說。

對進城落戶的農戶來說,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是在農村僅存的一點財產,原則上發包方不得收回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地,但有兩個規定我們需要了解,一個是對於在小城鎮落戶的農戶,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要按照農戶意願保留其承包地使用權和經營權,如果農戶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村集體就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權;二是對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該交回他們承包的土地和林地。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是新農人散耕,你關注的就是我關心的,喜歡的朋友不要忘了點個關注,新農人散耕每天準時為你回答,我們下一個問題不見不散。


新農人散耕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給種地的農民一個定心丸,也就是給戶口在農村的農民朋友們一個定心丸,只要你的戶口在農村,30年以後,你依然可以承包農村的土地的,而你在這一輪土地承包期內,戶口從農業戶口,轉移為非農業戶口的,30年以後農村的土地是沒有你的份了!

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土地是要給戶口在農村的農民種的,是要保證戶口在農村農民的權益的,而在這一輪土地承包期還沒有結束的時候,也就是在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之前的這個時間,把農村戶口變為城市戶口的人,在這輪土地承包期土地還是你的。但是30年以後,你就不可以在農村承包土地了!

也就是說,在這一輪土地承包期結束以後,還會把土地的承包期再延後30年,但是,再延後30年,不是說按這一輪的土地承包分配方案的盤子,原封不動的直接端下去,而是要對土地重新進行分配調整的,重新調整分配的土地,才是30年不變的!

這也就是說,戶口已經遷入到城鎮的,由農業戶口轉為城市戶口的人,30年後是不會再把土地承包給他的,而在這一輪土地承包期內已經去世的農民的土地,也會被減掉的,而在這一輪土分配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只要你的戶口還是農村的,你是會分到土地的!

還有,在這一輪土地承包期內,所有新出生的孩子是沒能夠分到土地的,但是,在土地繼續延期承包的下一個30年的時候,只要這些新出生的孩子戶口還是農村的,他們都會得到土地的!

因你的戶口已經遷入城市了,你的戶口已經從農業戶口轉入了非農業戶口,所以,你已經不是農民了,你已經是城裡人,你也不可能再擁有農村的土地了,你也不能再佔有農民的土地資源了!

感謝您對從善如劉三農問答的關注和支持,歡迎您的評論留言!


從善如劉L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到後再延長30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共30年,從1998年開始到2027年期滿。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就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在2027年期滿後再增加30年至2057年,這也就意味著至少從現在到2057年這一階段內,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土地會維持現有狀況,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基本上不會作出調整。

假如,農戶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到土地,在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之前將戶口遷入城鎮,對於戶口遷走之後承包土地的處理,主要是看農戶將戶口遷入到了哪裡。

如果農戶將全家戶口遷入到了小城鎮,而又沒有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那麼農戶還可以繼續擁有土地的承包、使用、經營的權力,發包方不能收回農戶的土地。像這種情況,適用於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土地政策。

如果農戶將全家戶口遷入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話,那麼不管農戶願意還是不願意,他在1998所所承包的土地都會被村集體收回。像這種情況,就不適用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土地政策,因為之前土地承包權已經被收回。

假如,農戶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到土地,在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之後將戶口遷入城鎮,不管是農戶將全家戶口遷入小城鎮,還是設區的市,甚至是全國任何一個地方,只要是農戶沒有自願放棄土地的承包權,那麼此農戶就還可以繼續擁有農村土地的承包、使用、經營權,村集體也就是土地的發包方不能收回農戶的土地。


農村一山貨


2019年1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二輪到期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並對農民進城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了明確規定。

題主所問的土地再延包30年,戶口遷入城鎮的怎麼辦,應該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如果2018年12月31日前你舉家遷入城鎮落戶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繼續能夠保留,也要按落戶的地點來區分。

如果是落戶到縣城或以下的城鎮的,剛可以繼續保留原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如果落戶到設區的地級市的,則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要被村集體收回。

第二種,如果2019年1月1日後你全家才遷到城鎮落戶的,不管是縣級城鎮,還是設區地級市,都可以繼續保留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而且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

一方面,中國的現代農業要發展,要解決農村人口不斷增長、而土地面積有限的矛盾,必須逐步減少農民,讓更多的農民進城。

但如果農民在城市裡沒有找到謀生的路子,沒有充分融入到城裡的生活,那麼就可以允許進城農民繼續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民沒有了後顧之憂。

雖然這部分進城農民可能城市、農村的資源兩頭都享受,但這是過渡時期,只能這麼做,才能讓更多農民放心進城。

另一方面,現代農業的發展,必須走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我國農村的土地十分有限,要想養活這麼多人,必須實行農業產業化,推進機械化規模經營,讓更少的農民經營更多的土地。

多種措施鼓勵農民進城落戶是趨勢,是必然。農民進城落戶後,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人,也可以有償自願退出,由村集體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這一種有償退出承包地的做法,目前各地還在慢慢探索推進中,相信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進城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特別是年輕一代站穩腳跟的進城農民,誰還稀罕村裡的那塊地呢?

總的來說,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戶口已經遷入城鎮的農村人是否繼續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得看戶口遷出的時間點,具體以2019年1月1日為界。在這之前遷出的,如果進入設區市落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由村集體收回,進入縣城以下城鎮就可以保留;如果2019年1月1日及以後遷出的,不管遷到哪都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流轉經營權或有償退回承包地。

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幫助您。歡迎關注頭條號“桂農通”,我將繼續努力為大家回答好下一個問題。


桂農通


這種做法就是穩定農村生活,給那些承包大戶吃個定心丸,他們可以安心承包土地,不用擔心被收回了,確實是很好的舉措,但是沒有土地的將永遠沒有土地,但是這個也不用擔心,畢竟這麼多年很多家裡的老人去世了,姑娘出嫁了,都有很多空缺,所以基本不用擔心這些沒有耕地的,真正等以後分地的時候也是這樣,自家人要自家的,基本調整不大。

為了穩定局勢,鼓勵農民進城,國家也相應出臺了土地承包政策,進城的農民身份不變,還有土地承包權,就是給農民一個退路,如果在城市發展不好家裡有地,不用太擔心,不行回家種地,所以打消了農民的顧慮,此舉有力的推動了農民進城的積極性,不用擔心失業和失地了。

畢竟農民一下子失去土地心裡承受不了,辛辛苦苦半輩子,最後連地都沒有了,能受得了嗎?即使種地沒有利潤作為農民他們也捨不得丟掉土地,在他們眼裡,土地就是命,所以保留土地完全正確。

在延長30年有利於農業更好的發展,鼓勵承包戶安心承包,大膽投入,他們都能很好的規劃未來,做到長遠發展,延長承包期對未來農業有很大的發展潛力,農民可以安心打工,承包戶可以安心種地了,非常好。


大海傳媒


對於這個問題,戶口遷入城鎮的朋友不需要太過擔心,因為在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已經確權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是不會被收回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換句話說,在最新的一輪土地確權以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延長30年,一直到2057年,不管是否是農村戶口,其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不會被收回。即使是對非農戶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或者承租出去,也是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才可以進行,並且需要補償一部分資金。

任何單位和集體都無權對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非法的侵佔,強制收回或者掠奪。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可以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申訴反映,通過行政的手段來解決。如果無法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只要是在第二輪土地確權過程中,已經確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管戶口是否遷出,其都依法享有,不會被髮包方收回。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果您有不同意見,可以在下面留言。如果您贊同我的答案,歡迎點贊,關注感謝。感謝您的閱讀。


止茶


原本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期應該在2027年結束的,2019年1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二輪到期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在最新一輪土地確權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延長30年一直到2057年。如果在承包期內將戶口遷入城鎮的,農村的土地承包權要分情況看待。

一.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將戶口遷入城鎮

修訂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該條規定可知,戶口遷入城鎮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夠繼續保留,要看落戶的具體地點。也就是說,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如果戶口遷入城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情況因落戶地點不同,導致結果不同。具體如下:(1)將戶口遷入縣城或鄉鎮的,可以繼續保留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2)將戶口遷入設區的市的,應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交回發包方。


二.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將戶口遷入城鎮

修訂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由該條規定可知,戶口遷入城鎮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續保留。並且,條文明確規定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也不再區分落戶地點。也就是說,在2019年1月1日之後,將戶口遷入城鎮的,無論是遷到哪裡,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繼續保留。


藍秦說法


這個問題裡包含兩種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承包地確權工作中已有明確規定

一.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將戶口遷入城鎮

修訂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該條規定可知,戶口遷入城鎮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夠繼續保留,要看落戶的具體地點。

二.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將戶口遷入城鎮

修訂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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