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處級鉅貪”案重審開庭 涉嫌貪汙2.84億餘元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報道: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新華貪汙受賄案及章國春等6人貪汙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章國春等7人利用擔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管理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制、保護國有資產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權等手段,將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多處國有資產、債權,非法轉至其主持成立並實際控制的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2006年,張新華等人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與廣田公司合併,將上述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共同貪汙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2.96億餘元。

此外,張新華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

案件將擇期宣判。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16日,張新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廣東省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新華涉嫌貪汙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4年12月10日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張新華貪汙2.84億餘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張新華當天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新華當庭認為“罪不至死”,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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