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日常生活中
鄰里、朋友之間相互幫忙是常事
大到建房、裝修
小到種地、收麥
誰家需要幫忙
鄰里親友都會過來義務幫工
助人為樂是好事
但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受了傷
產生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法官以案釋法
來給您詳細解答喲~
案
例
一
應邀幫工意外受傷
被幫工人擔全責
基本案情
一日,戈某要對自家屋頂做防水處理,便請朋友畢某來幫忙,由於平日關係要好,畢某很爽快地答應了。
豈料戈某切割瀝青桶時,因操作不當,瀝青桶發生爆炸,造成畢某、戈某二人嚴重燙傷。
後畢某傷勢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
但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畢某訴至法院,要求戈某賠償其傷後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14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畢某和戈某之間系義務幫工關係,戈某因過失導致幫工人畢某重傷,且畢某自身並無過失,故戈某應賠償畢某的全部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戈某賠償畢某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394212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4條規定: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本案中,畢某系戈某朋友,應戈某之邀無償幫助戈某為其房頂燙油幫工,畢某和戈某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係。
因戈某切割瀝青桶操作不當,導致瀝青桶發生爆炸,致使畢某在幫工活動中身體受傷,故戈某應承擔責任賠償畢某的全部損失。
法官提示
義務幫工所反應出來的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一種道德風尚,是應該提倡的傳統美德。
但由於幫工活動具有無償性,被幫工人應該注意盡到審慎的安全防範和監督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保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
案
例
二
主動幫工受傷自擔責
幫工安全需防範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日,郭某使用叉車卸貨時,同住在一個大雜院內的王某見其人手不夠,主動過來幫忙站到叉車尾部配重。
不料,由於裝載貨物過重,叉車失去平衡,王某從叉車上摔下受傷,導致腰椎骨折。
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卻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郭某辯稱,王某是自願過來幫忙的,自己沒有主動邀請,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過失,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幫工活動中受傷,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王某擅自到叉車上配重,違反安全常識,且對自身安全疏於防範,故王某對自身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王某無償幫助郭某,郭某沒有拒絕王某的幫工,雙方形成義務幫工關係,故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辨別叉車超重情況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險,未盡到自己的安全保護義務,對自身所受傷害存在過錯,故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示
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幫助別人的同時也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量力而行。
同時,對於被幫工人來說,如果不需要別人的幫助,應該明確表示拒絕。
如果不拒絕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幫助。
一旦發生損害,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
例
三
遭其他幫工人無意侵害
被幫工人亦擔責
基本案情
一日,被告惠某找到趙某、高某等人幫忙收玉米裝車。
趙某從車下往車上扔玉米袋時,不慎將在站在車上碼放玉米袋的高某左腿砸傷,造成高某左膝關節半月板損傷,高某將被幫工人惠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惠某辯稱,原告高某受傷是趙某造成的,原告應向趙某主張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本案第三人是明確的,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和惠某之間系義務幫工關係,高某在幫助被告惠某收玉米的過程中受傷,惠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趙某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最終判令惠某賠償高某醫療費及誤工費共計5360元。
法官說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賠償。
但本案中,原告高某受傷是因其他幫工人直接造成,一方面其他幫工人不應視為侵權的第三人,另一方面趙某作為幫工人並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且趙某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故該責任應當由被幫工人即惠某承擔。
法官提示
多人幫工時,幫工人不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應注意其他幫工人的安全,以免造成對他人的人身損害。
同時,被幫工人對於幫工人存在的危險行為或違規操作,應當及時加以勸誡和制止,以免發生意外事故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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