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款給他人竟成入夥開店 法官判決:還款

大眾網·海報新聞臨沂11月28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鍾涵 朱文玲)好心借款,等到催還款時卻變成自己借的錢是合夥開店的投資款,原告邱某一時蒙了,難道借錢借錯了麼?

原來,原告邱某與被告趙某並不熟,由於被告趙某缺開店資金,經被告趙某朋友高某介紹認識了高某的同學邱某,於2017年7月19日,邱某向趙某的銀行賬戶轉款200000元。後經催要一直不還,並聲稱是投資款,無奈之下,邱某把趙某告上法庭。

經本院審理,趙某稱其款項是投資款,提供證據無法證實。而趙某向邱某借款200000元,有證據充分證明,被告趙某應予返還。而邱某主張的利息由於未約定借款內利率,也未約定預期利率,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因此,臨沭法院判決,被告趙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邱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法官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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