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村主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8日,由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延杰出庭支持公诉的王某振等9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在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振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付某某、梁某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振在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委会主任后,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振为纠集者,以被告人付某某、梁某某等八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08年至2017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挪用资金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烟台一“村主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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