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你勇氣,敢買小公司的保險?

誰給你勇氣,敢買小公司的保險?

【寫在前面】

在還未踏入保險這個領域之前,我從未考慮過:

小公司的保險能買嗎?

小公司理賠好不好?

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破產?

可能因為自己學的是法律,知道法律對於保險行業,無論是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等,方方面面都有嚴格的規定。根本就不可能出事。對於我們自己,只需要選到符合需求的好產品。

但是,進了這個行業,才發現,很多人對大小保險公司的誤解如此之大

保險“老七家”:平安、國壽、太平洋、新華、泰康、人保、太平,佔據龍頭霸主地位,清一色的民族企業。多驕傲。其他哪個行業,還不被外資企業攪個局。

(嗯,保險民族企業真給力!)

講真,每家保險公司的背景都很強大,只是你有沒有聽過而已,隨便舉幾個例子:

眾安保險

成立時間:2013年

簡介:由馬雲、馬化騰、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三馬聯合成立的互聯網保險公司

中德安聯人壽

成立時間:1998年

簡介:第一家獲准開業的歐洲合資壽險公司,由中國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和德國安聯保險集團聯合成立的 (歐洲最大的保險公司之一)

工銀安盛人壽

成立時間:1999年

公司股東:中國工商銀行(全球最大銀行),AXA安盛集團(全球最大保險公司)等

同方全球人壽

成立時間:2003年

公司股東:同方控股集團,荷蘭全球人壽保險集團(全球最大的上市保險公司之一)

……

沒聽過也不要緊,從《保險法》的角度,來談一談,你壓根不需要考慮大小保險公司。

請感受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01

要成立保險公司,自己先足夠優秀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請感受:

持續盈利能力,二億元、必須為實繳……

開個公司確實很容易,我能開,你也能開。但是,保險公司不是你想開就能開的。你先證明你持續盈利,你資產不能低於2億,你的註冊資本必須實繳……

早在2015年,百度就聯手高瓴資本,號稱要注資10億成立百安保險,保監會沒給批。

劉強東在員工大會上吹牛,誓要拿到保險牌照,結果保監會也沒批。最後只能花4.83億,買了安聯財險30%的股份,間接實現“保險夢”。

02

保險公司好不容易開成了,一舉一動全在保監會爸爸眼皮底下。

在《保險法》裡的第三章、第四章,共50條法律,講的就是保險公司的成立、運營、監管等。其中,七大監管機制,保證了保險公司要開得好、賠得起。

誰給你勇氣,敢買小公司的保險?

拎幾個出來說說:

(1)資金運用監管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收到的保費,不能亂投資……

(2)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簡單理解為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比如一家保險公司的償付率是225%,意思是這家公司在同一時間能對所有保單理賠2.25次。

在極端情況下,比如發生特大風險事故,如汶川地震、911這類,保險公司仍能有足夠的錢活下來,不至於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

《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在我國,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 ,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算基本合格。

也就是說,“全部保單同一時間都來理賠,保險公司至少需要夠賠1次。”但若償付率不足100%,將被保監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甚至下令整改。

除此以外,每一季度,銀保監會都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審查,不合格的都會馬上被銀保監會警告。

(3)再保險機制

《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某些保險公司會承接保額特別高的保單,如果發生賠付,會影響到其他客戶的賠付。銀保監會就會讓保險公司向其他公司購買再保險,以此分散風險。

(4)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法》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銀保監會讓每一家保險公司按照產品類型,根據保費收入的0.05%-0.8%上交保障基金,防止有些保險公司如果真的破產了、且儲備的各類資金都不夠賠時,可以用這筆錢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益。

甚至,萬一發生金融危機等影響整個保險行業的事件,也可以用這筆錢去彌補缺口。

03

保險公司真的倒閉了,如何是好?

不用擔心,有“接盤俠”。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特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其實,自改革開放以來,保險業發展至今,我國保險公司從兩家發展到現在的上百家,期間經歷了多次全球性金融危機,也沒有一家真正倒閉的保險公司。

舉個真實案例:新華保險。

現在的上市公司新華保險,曾在2005年因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只有61%)被保監會接管。董事長關國亮在任8年期間,累計挪用公司130億資金,直到案發仍有27億未歸還,屬於嚴重的虧空狀態。保監會動用社會保險保障基金接管5年,2011年一躍成為第四家上市的保險公司。

總之,保險公司本身實力不弱,後期監管嚴格,出事兒有接盤俠。

如此嚴苛的“事前、事中、事後”標準,根本就不用擔心保險公司倒閉,或者賠不到……

誰給你勇氣,敢買小公司的保險?

04

小公司理賠是不是不好?

關於理賠,這兩條非常有用: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說人話:

你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交的資料不齊全,保險公司應該一次性通知你,別今天給你說一個,這個不全,那個不全,想故意拖拖拖,這都不行!

你的材料交齊了,保險公司要審核,要審個好幾個月、半年的,這也不行!保險公司必須在30天之內做出核定。

如果要賠錢,必須在10天之內付完錢。不賠,賠償損失啊!至少是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

如此長篇大論,其實就一句話,多看看保險產品裡的保險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

“賠得到”比“賠得起”重要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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