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根據稅法最新規定,目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二、“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如何享受減稅?
1、政策依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9〕13號)
2、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本次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計算方式,調整超額累進計稅方式,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
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25%×20%);
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50%×20%)。例如: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時,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0×25%×20%+200×50%×20%=25萬元。
三、小型微利企業,是以彌補虧損後的利潤來判斷的嗎?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在判別一個小型微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低於300萬元時,應該是以收入總額減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的餘額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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