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令!讓巴彥淖爾這人“寸步難行”

限制消費令!讓巴彥淖爾這人“寸步難行”

近日,一名被執行人因無法乘坐飛機,主動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次性給付了7萬元貨款,並請求磴口縣法院撤銷限制消費令。

2018年9月,在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磴口縣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原告李某貨款7萬元,但判決生效後被告劉某未履行給付義務,故李某於2018年11月向磴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劉某給付貨款7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劉某在收到法律文書後並沒有報告財產和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後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劉某,劉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拒不配合法院執行。鑑於劉某有能力償還欠款但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劉某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近日,劉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購買飛機票,但是卻被機場工作人員告知他因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磴口縣法院發出限制消費令,故無法乘坐飛機出行。此時,劉某才意識到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嚴重性,迫於強制執行帶來的壓力,劉某不得不給執行法官打電話,主動要求還錢。後被執行人劉某將執行款打入了磴口縣法院執行專戶,付清了全部執行款。隨後,執行法官取消了對劉某的限制消費令。

法官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而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校對:石政勇 屈加曼

審核: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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