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序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

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

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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