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未離身被扣走200萬 央行發文嚴控代收業務風險

代收業務迎來從嚴監管。

儲蓄賬戶10分鐘內被陸續划走近8萬元;隨身攜帶的銀行卡陸續被扣走200萬元,這是怎麼做到的?

在2日央行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主要問題說明中,介紹瞭如下兩個案例:

某羅姓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儲蓄賬戶被人以1分鐘1萬元的頻率在10分鐘內扣走近8萬元。經開戶銀行查詢,某公司通過某支付機構的批量代收接口將資金從羅姓客戶儲蓄賬戶扣走,但該客戶並未與此公司、儲蓄賬戶開戶銀行簽署任何協議。

某李姓客戶在出國4個月期間,隨身攜帶的銀行卡陸續發生單筆5萬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萬元。經查,該客戶曾在某平臺購買理財產品,產品贖回後,該平臺以李姓客戶名義偽造代收業務授權協議,將其資金通過代收通道扣劃至湖北某公司。

上述案例均是由代收業務不規範產生的風險事件。

2日,央行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規範代收業務參與各方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範業務風險。

银行卡未离身被扣走200万 央行发文严控代收业务风险

什麼是代收業務?

代收業務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

例如,客戶與自來水、電力、燃氣、有線電視等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後,公司每月按期自動從客戶賬戶扣費;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簽訂自動還款協議後,銀行每月從持卡人指定的賬戶劃轉資金償還信用卡;客戶購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約定每月自動從客戶賬戶扣收保費等;客戶與相關機構約定每月定期購買理財產品或在賬戶餘額超過一定額度時,自動購買理財產品等場景。

银行卡未离身被扣走200万 央行发文严控代收业务风险

代收業務的風險問題主要有哪些?

代收業務的基本特徵是付款人事先授權,實際交易發生時不再逐筆確認。

相較於其他需付款人對交易逐筆確認的支付業務而言,代收交易驗證強度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資金風險。

代收業務目前遇到的風險主要有三種:

一是付款人開戶機構對付款人的權益保護問題。例如,在未取得客戶授權、未有效審核客戶真實意願情況下為客戶開通了代收服務,或者未向客戶充分披露代收業務風險、授權及交易信息查詢服務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資金盜用隱患。

二是代收服務機構對代收業務的風險監測問題。例如,對收款人的真實性審核不嚴,使黑灰產業得以通過代收業務便捷盜取客戶資金;有關代收業務信息傳遞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與收款人違規出售、轉讓系統接口,將代收業務應用於高風險場景或非法交易等。

三是代收業務的適用場景問題。主要表現為混淆代收業務與其他需要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交易,影響了代收業務的健康發展。

不能通過代收業務辦理P2P等業務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不得使用代收業務的場景也進行了明確。

《徵求意見稿》強調,代收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在代收業務適用場景外,通過負面清單方式規定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股權眾籌、P2P網絡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辦理支付業務。

免密支付並非代收業務

網約車自動扣費也是代收業務嗎?不是的。

《徵求意見稿》還明晰了代收業務與小額免密業務的邊界。

例如,代收業務不經付款人逐筆交易確認,無交易金額限制;通過支付賬戶餘額支付的小額免密消費業務,需執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如採用兩類以下有效要素進行驗證,交易限額為1000元/天;使用銀行賬戶直接付款的小額免密消費業務,以及使用快捷支付綁定的銀行賬戶付款的小額免密消費業務,參照支付賬戶餘額小額免密消費限額管理要求執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對於超過免密業務限額的消費業務,相關支付服務主體必須對交易進行逐筆驗證。如果滿足代收業務交易場景要求,且希望通過代收業務辦理的,在落實相應授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

對付款人開戶機構和代收機構明確管理要求

對於付款人開戶機構,《徵求意見稿》強調:

一是付款人開戶機構必須在事前或首筆交易時獲得付款人授權,確保代收交易為付款人真實意願。

二是付款人開戶機構在交易過程中對授權事項進行逐筆驗證,確保每筆代收業務指令均與其獲得的授權相符。驗證不符的應拒絕辦理,並向付款人提示交易風險。

三是兼顧風險防控與支付體驗的要求,明確了授權的關鍵要素及授權渠道,付款人開戶機構可通過櫃檯,以及網絡、電話、短信等非面對面渠道獲取付款人授權,既便於授權管理要求落地執行,也方便客戶辦理授權。

四是要求付款人開戶機構提供授權變更、終止等服務,及時通知付款人授權狀態、逐筆交易信息,並對異常交易進行風險提示等,付款人開戶機構與付款人共同防範資金風險。

對於代收機構,《徵求意見稿》強調:

一是收款人的真實性管理,這與其他支付業務中支付服務機構應落實的“瞭解你的客戶”相關商戶實名制管理要求相同。

二是基於代收業務的特點,強調對收款人的同名賬戶把控、協議簽訂、風險分級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監測等要求,代收機構應在代收業務處理中逐筆確認協議約定事項以及收款人與付款人的協議關係。對於收款人委託辦理業務與代收業務協議約定事項不符的,代收機構應拒絕辦理。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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