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408 證券簡稱:藏格控股 公告編號:2019-80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市場禁入決定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6月2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中證調查字2019035001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詳情見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31)。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以下簡稱“青海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青證監處罰字[2019]1號)。詳情見2019年11月26日披露的《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78)。

201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違法事項認定

1、虛増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31,663,826.82元,虛增利潤總額128,325,919.05元,佔合併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89%,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468,491,820.48元,虛增利潤總額477,383,385.51元(含相關的其他收益),佔合併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9.90%。上述事項導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2017年虛增預付賬款240,788,270.93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產的3.11%和淨資產的3.68%;2018年虛增應收賬款4,710,000.00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產的0.05%和淨資產的0.06%,虛增預付賬款281,329,947.78元,佔公司披露總資產的2.99%和淨資產的3.59%。上述事項導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3、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事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藏格控股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利用虛假貿易業務預付賬款、鉀肥銷售業務應收賬款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共計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歸還佔用資金50,325,66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佔用資金餘額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二、《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號)

青海證監局決定:

1、對肖永明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2、對吳衛東釆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市場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青海證監局決定:

1、對藏格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2、對肖永明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3、對吳衛東、劉威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

4、對曹邦俊、肖瑤、王聚寶、鄭鉅夫、王衛國、姚煥然、亓昭英、邵靜、侯選明、李光俊、蔣秀恆、方麗、張生順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對上市公司影響及措施

本次處罰事項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和《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處罰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不會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財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已於2019年8月16日進行了換屆選舉,對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進行了人員調整,詳見2019年8月17日披露的《關於董事會、監事會完成換屆選舉及 聘任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50)。公司將不斷建立健全治理體制、強化內部控制,依法依規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再次發生此類事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有關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

2、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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