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勞務公司出事了!財務獲刑6年!28家企業遭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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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勞務公司出事了!財務獲刑6年!28家企業遭牽連

突發!勞務公司出事了!財務獲刑6年!28家企業遭牽連

案例回放:業務量短期暴增,稅負偏低……F公司的異常信息引起了檢查人員注意。在詳細分析企業經營數據後,檢查人員立即決定對其立案調查,因為該企業有六項工程業務太蹊蹺了……


1、六個奇怪的勞務服務工程


2018年中旬,梧州市稅務機關通過互聯網大數據預警平臺,對轄區企業開票和申報納稅情況實施風險分析,在此過程中發現廣西F勞務公司增值稅發票開票量陡增,在成立後的短短1年時間裡,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開票金額累計達到8500多萬元,但該企業登記員工人數卻僅有4人。


一家勞務服務企業,員工不多,業務量短期內暴增,並且增值稅稅負偏低,企業這些異常現象引起了檢查人員警覺,決定對F勞務公司情況進行重點分析核查。

檢查人員從稅收綜合徵管系統、發票抵扣系統中調閱了企業的申報信息,以及發票開具明細數據,仔細分析後發現了一個更大的疑點——F勞務公司成立於2016年8月,但該公司2017年竟然分別為6家下游企業2015年施工的工程項目開具了勞務服務發票。這一情況的發現,加重了企業涉稅違法的嫌疑,梧州市稅務稽查部門迅速調配人員組成檢查組,對F勞務公司立案調查。


2、蹊蹺業務背後的隱秘資金


檢查人員調取了涉案企業銀行賬戶信息,發現F勞務公司開具發票後,賬戶收到M公司結算資金後的當天,即將該筆款項減少一定比例後,轉入本地的一個名為馮某的私人賬戶上,隨後馮某通過私人賬戶又將這筆錢匯回了M公司的對公賬戶,形成了資金迴流。經查,這個神秘賬戶的開戶人馮某為M公司員工。


......


3、法錘敲響的時刻

經過10個月的不懈追查,經過對下游28戶受票企業逐一實施調查取證,專案組確認,F勞務公司確與28戶受票企業無真實業務往來

,其為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皆為虛開發票。

2016年12月~2018年5月間,餘某、周某在沒有開展真實勞務派遣業務的情況下,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構業務的方式,為下游企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94份,價稅合計1.02億元。


2019年10月31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一審判處餘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一審判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案例提醒:

1、目前勞務派遣行業成為虛開發票的重點行業,而且好多發票流向了建築企業,充當建築公司的人工成本,無形中給建築企業帶來了非常大的隱患。


2、好多公司利用上面案例裡的資金迴流的方式避稅,殊不知這種操作稅局人員更堅信你有問題!


3、再就是業務量短期暴增,稅負偏低....等等這些反人類的操作,不想注意你都難!


通過上面的案例,希望給大家提個醒~2019年勞務派遣已成為稽查重點,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遠離風險!

突發!勞務公司出事了!財務獲刑6年!28家企業遭牽連

大家可以看看山東省稅務局最近回答提問的這個問題:

問:請問,勞務派遣在差額系統裡開票還是全額系統裡開票?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注:稅6%);


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稅乎網:單位和個人部分)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是否選擇差額計稅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具體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諮詢。(如果選擇差額計稅,開票時就選擇差額系統裡開)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覆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12366納稅服務或主管稅務機關。

舉例:一勞務派遣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每月收100萬的派遣費,然後向派遣人員支付95萬。


此時選擇差額計稅時,


應繳增值稅=(100-95)/1.05*5%=0.24萬


此時票面上,不含稅金額=100-0.24=99.76萬,增值稅0.24萬。


如果選擇全額計稅,


應繳增值稅=100/1.06*0.06=5.66萬,可全額開出專用發票。

基於上述計算,因虛開公司基本無進項,此時一定會選擇差額計稅法,人員工資社保虛列,不會實際支付,也不會向接受發票收款,接受虛開方也不會向虛開公司付款。

上例中,按5%的管理費計算,開出100萬的發票,稅為0.24萬,稅負率=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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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票相關的風險還是挺多的,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虛開發票。很多市場上的合法經營者,會在無意中取得虛開發票。因此會計人員需以積極主動的態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01、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有意識地規避取得虛開發票的風險。建議納稅人在交易前對交易對方做必要的瞭解,通過對交易對方經營範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考察,評估相應的風險。


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就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儘量不要購進。


小竅門:納稅人可以利用全國組織機構信息核查系統(http://www.nacao.org.cn)核實交易對方的企業信息!


02、交易中——銀行劃款,有跡可循


建議納稅人儘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註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03、收票時——火眼金睛,識破風險


建議納稅人仔細比對發票信息。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並仔細比對相關信息。


一是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是通過對方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憑證,審查對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是通過對方的發票領購簿,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確實是對方領購的發票;

四是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


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付款和申報抵扣有關進項稅金,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


04、交易後——留存證據,避免損失


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要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的證據,一旦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於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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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們作為勞務派遣服務接受方

應注意的問題?


開始之前我們先把勞務派遣公司和中介區分開:一個是直接僱傭工人、一個是把工人介紹給其他需要用工的單位。

那作為勞務派遣服務的接受方我們應注意什麼問題呢?


(一)小型微利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應計入本企業從業人數

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情形可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符合規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用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因此,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可以作為人員人工費用進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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