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全區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將加強全區電動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的電動車。

二、禁止駕駛電動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三、禁止未註冊登記或備案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新購置的電動車須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且不能註冊登記的電動車於2020年3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備案手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對已備案的電動車設置過渡期管理,其中兩輪電動車過渡期為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三輪、四輪電動車過渡期為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滿後禁止上道路行駛。

四、提倡電動車主提前報廢處置現有違規、超標電動車;鼓勵電動車主在過渡期內購買保險。

五、超標違規電動車過渡期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依據本通告另行制定。

六、違反本通告者,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益陽市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10月24日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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