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首例涉惡勢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秦樹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秦崇發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關明九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秦樹息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秦樹息共同退賠被害人劉某等人民幣一萬六千五百元、責令被告人秦崇發退賠被害人桂林某勘察院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共同出資,在桂林市雁山區雁山鎮中心環線C段靠雲塘村的管道上鋪設水泥,硬化地面,用以收取攤位費,並安排被告人秦樹息負責管理攤位,但因攤點位置不佳,並沒有攤主願意在該段水泥地面上擺攤經營。2018年初,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與桂林市雁山區城市管理局原副主任科員陸永和(另案處理)商議,讓陸永和安排城管隊員驅趕在中心環線C段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擺攤的商販,但對被告人秦崇發等人硬化的水泥地面上的攤位不做清理,以便收取攤販的攤位費,陸永和當即表示同意。2018年3月起,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秦樹息多次和陸永和配合,將擺攤的商販驅趕到被告人秦崇發等人硬化的水泥地面上,再向攤販非法索要“攤位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威脅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2013年底,桂林某勘察院的勘探施工隊在對桂林市雁山區中心環線雲塘村與莫家村交界處的相思江河道進行勘探施工時,遭到被告人秦崇發組織的多名雲塘村村民阻工。被告人秦崇發以勘探隊施工過程中將要在桂林市雁山區雲塘村的水田裡打孔為由,向施工隊索要“補償款”22000元。2014年7月,桂林某勘察院因勘探工期將近,為保證按期完成施工項目,該項目負責人陳某無奈向被告人秦崇發支付20000元。被告人秦崇發將贓款揮霍。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秦樹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其三人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秦崇發、關明九、秦樹息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應當從重處罰。法院為嚴肅國法,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此案是雁山區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判處的首例涉惡犯罪案件,有效打擊地方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使為害一方的惡勢力受到法律嚴懲,有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下一階段,該院將繼續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嚴打高壓態勢,嚴格依法審理涉黑涉惡案件,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向新高潮,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Q:
惡勢力是什麼?
A:
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犯罪組織。“惡勢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
三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層次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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