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監管!40萬億聚合支付賽道“收窄”

提起聚合支付,你可能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在檔口買炸雞、在便利店結賬時一定看過這樣的收款方式,一個沒什麼印象的LOGO,“嘀嘀”一刷,卻通過微信、支付寶三方平臺付款了。聚合支付又被稱為第四方支付,依託第三方支付平臺而存在,共享支付市場“蛋糕”。

從1000億到40萬億

聚合支付出現的原因和第三方支付是一樣的,易觀分析師王蓬博向《經濟》雜誌、經濟網記者表示,“因為所有的第三方巨頭不能去養活那麼多的人員,線上面臨著眾多中小微商戶,需要靠某個區域的代理商往下推廣二維碼服務和各種維護服務,所以產生聚合支付。”

支付的碎片化問題能夠通過聚合支付有效解決。據王蓬博介紹,移動支付市場交易規模從2016年的6萬億元到2018年的171萬億元,聚合支付行業也因移動支付市場的擴展而迎來了“新一春”。2014年,聚合支付規模只有1000億元。而到了2019年,規模預計會達到40萬億元。

那麼聚合支付行業是靠什麼盈利的?

聚合支付機構作為銜接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等卡組織,通過收單服務,賺取交易服務佣金。王蓬博表示,交易服務費率是聚合支付企業最基本的盈利模式之一,按照市場標準,支付手續費率為0.38%,微信、支付寶會收0.2%左右,銀行收0.1%左右,聚合支付企業只能收剩下的0.1%左右。收佣金目前在營收份額佔比不斷下降,不再是主要的盈利方式,而是充當了入口,為其他高利潤業務提供流量。

除了佣金費率,聚合支付企業通過會員管理、數據分析、財務管理、綜合金融等服務獲得衍生收入。廣告收入是目前企業營收份額增長最快的部分,通過不斷積累的B端和C端,聚合支付企業能夠精準投放廣告。金融衍生服務收入的增長速度僅次於廣告收入,聚合支付企業提供一系列金融衍生服務,包括資金託管、理財產品等,將傳統金融產品互聯網化。

王蓬博認為,聚合支付原則上是不碰資金流的,它應該是信息流的轉接接口,針對巨頭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涉及不到的領域提供下沉服務。“其實這是聚合支付一直以來的做法,能夠直接觸及小店,也是為什麼聚合支付興起以後大家都要收購它的原因。”

自2015年開始,資本相繼進入聚合支付行業。2018年,與聚合支付相關的投融資超過10筆,總金額也都超過了10億元。2019年已發生數筆投融資,總金額也超過5億元。相比於2018年,2019年聚合支付行業的投資力度有所放緩。

聚合支付還是要依託第三方機構來開展業務。“他們是不能碰錢的,因為沒有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依託聚合支付去拓展商戶,或者進行供應鏈金融、供應鏈採購方面的合作,“發展空間挺大的,因為能直接對接商戶入口”。

2019年,互聯網巨頭公司如阿里巴巴、騰訊和京東都相繼投資或收購聚合支付行業。商業銀行如恆豐銀行、民生銀行也都開展自身聚合支付業務。前有同行業競爭,後有互聯網巨頭公司和商業銀行追逐,聚合支付企業生存變得更為艱難。

對此,王蓬博表示,銀行有通道、資金和客戶,沒有那麼多人力去做這種比較“低端”的業務,未來銀行業會進入這個市場,搶的不是傳統意義的聚合支付,而是會補充一些東西進來。“目前這個市場的格局已經比較穩定,該拓展的區域已經抵達增長終點,對於能涉及的城市、城市裡面的重點商戶,基本上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改造已經結束了,剩下的就是維護,接下來的趨勢可能會往更低的市場去下沉。”越來越多來自三四線城市的市民開始接受和使用第三方移動支付,這也是聚合支付企業新的發展機遇。

“這是一個具有基礎設施屬性的市場,格局很難變化。但隨著外資進入,新模式、新創新還會有很多。”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向《經濟》雜誌、經濟網記者分析稱。

同時,隨著國內聚合支付市場逐漸成為紅海市場,越來越多的聚合支付企業走出國門,探索海外聚合支付藍海市場。“目前國內聚合支付0.1%的費率相對較低,海外費率比較高,而且國內有成熟的支付系統,具有對外輸出技術服務的能力。”王蓬博表示,隨著我國出境遊消費金額和出國留學人數穩定增長,聚合支付企業走出國門成為可能。

大監管下部分企業將退出

風生水起的行業不可避免的是魚龍混雜。

聚合支付行業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部分機構無證從事資金結算和清算服務,部分機構違規截流使用商戶資金,部門機構涉及洗錢、套現、詐騙、黃賭毒等黑灰產業,部分機構私藏和洩露消費者與商戶敏感信息,影響消費者和商戶資金安全。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向《經濟》雜誌、經濟網記者表示,這其中有非常致命的、極大的刑事犯罪風險,聚合支付平臺應該關注這些風險,努力使自己更加合規化。“首先是盜刷風險,這會有盜竊罪的風險。其次是洗錢風險,相應的會有洗錢罪的風險。還有就是相關刑事犯罪的共犯風險,比如詐騙罪、賭博罪之類的。”

行業目前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還有一些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最不到位的地方就是授權不到位,在合同裡對於用戶信息的授權內容沒有標明,授權不規範,就會有極大的風險。其次,就是收集完信息之後,保護不力,導致信息洩露。”據肖颯介紹,現實中的具體案例集中的地方就是未經授權收集或買賣用戶個人信息。

因此,這幾年對聚合支付的監管一直在推進。

2017年,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範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用以規範聚合支付市場,明確聚合支付企業業務。

2018年,監管部門規定聚合支付行業不得以“零費率”和“低費率”擴張市場,避免“劣幣驅除良幣”現象,並減少滋生於聚合支付行業的黑色灰色產業鏈,如套現、黃賭毒等,從而促進整體行業的健康發展。

新規章制度對中小聚合支付企業將造成巨大影響,原有的盈利模式面臨挑戰。王蓬博表示,新規章制度對頭部聚合支付企業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頭部企業已逐漸探索出新盈利點如增值服務等。中小企業不再擁有“低費率”的核心競爭優勢,與頭部企業相比,無法繼續吸引商戶。

“在監管方面,目前關於聚合支付仍然缺少標準的法規、條文,行業自律等規範欠缺法律層面的效力。同時,聚合支付作為支付行業越來越重要的參與者之一,尚缺乏相應的准入標準。這些都是值得完善的地方。”肖颯表示。

而這一痛點有望在2020年得到解決。伴隨著人民銀行217、281、296等規範性監管文件和針對聚合支付的85號文件等約束不斷增強,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將被淘汰。

王蓬博表示,還是應該從入口進行預防。目前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對於聚合支付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有很多實際上都不是央行能涉及的功能,所以首先要完善監管手段,其次要完善監管力度。即便出臺的政策再好也只能控制住頭部機構,畢竟央行需要的是穩定,不發生大規模群體事件就好”。

在具體的監管規定設計上,尹振濤認為,第一,要明確權責利的分配,有一套監管規範;第二,用科技手段進行監管,“像一些大額的支付,監管部門具備相應的預警體系,比如某個時間點出現了大量的資金流出,特別是晚上12點以後,就可能跟賭博有很大的關係”。

支付結算法律規範體系效力需提升

近期我國公安機關查處了一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如福建省公安機關成功搗毀5個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查明平臺充值資金流水1.1億餘元,抓獲犯罪嫌疑人40餘名。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少軍在接受《經濟》雜誌、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案件對第四方支付平臺的聲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甚至許多人將第四方支付平臺統一視為非法機構。必須承認隨著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業務的發展,確實有一些機構在從事第四方支付業務的過程中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

在他看來,要杜絕第四方支付的違法交易,使其合規化、規範化經營需要社會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委託第四方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業務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其委託的業務範圍,不得作出非法或超越法規限制的委託,嚴格禁止第四方機構在此過程中實施超越授權的行為。並且,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對第四方機構的相關業務行為進行嚴格的檢查,對第四方機構在經營其委託的業務中實施的非法行為承擔第一監督責任。第二,國家貨幣支付業務監管機關應該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經營和對外委託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切實保證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夠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第三,第四方支付機構作為經營支付輔助業務的機構,也要接受國家貨幣支付業務監管機關的依法監督管理,不得超出收單業務機構的經營範圍從事支付業務活動。第四,對於第四方支付機構實施的犯罪活動,國家公安機關必須進行嚴厲打擊,不給這些犯罪行為以活動的空間。同時,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應加強協作,特別是加強監管信息協作,及時有效地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案件。第五,必須加強社會公眾的支付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注意保護自身的身份信息和財產安全,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機關報案,不要向違法犯罪機構提供個人和單位信息,不為違法犯罪機構提供方便。

那麼我們該如何釐清聚合支付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方向?

劉少軍表示,首先,必須明確經營第四方支付平臺的機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網絡技術服務企業,不得直接或變相經營社會公眾的貨幣或資金,它們不是金融機構或支付服務機構。因此,它們設立和經營不需要向金融監管機關申請經營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它的直接監管機關應該是國家市場監管機關而非金融監管機關,金融監管機關無權也不應該對其進行事前准入的監管。

第二,如果這些網絡技術服務企業從事第四方支付業務,也僅能是支付業務中的技術外包服務業務,這些技術服務本身也不直接屬於金融業務或支付結算業務。但是,由於這些業務確實與支付結算業務相關。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和支付監管機關也必須從支付業務經營和監管的角度對其相關業務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這種監督管理不是直接的而是從業務相關性的角度實施的。就此而言,應該納入監管的是第四方支付業務而不是第四方支付機構,監管的依據是它從事了支付結算輔助業務,只要涉及支付結算業務就必須納入金融或支付的規範和監管。因此,即使在未來也不能將網絡技術企業納入金融監管,只是在其接受委託經營第四方支付業務時,才能在業務上接受間接的金融監管。

第三,為明確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專門發佈了85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主要強調加強對支付結算機構的業務管理,嚴格相關法規的執行和監督檢查。如果監管機關能夠嚴格監管,支付結算機構嚴格按照相關法規經營業務,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杜絕非法第四方支付機構的出現。與此同時,也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違法犯罪只能因為規範和監管的嚴格而數量減少或規模縮小,不可能將其從根本上完全消滅。只要有違法犯罪資金、有違法犯罪需求,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就一定會出現的,我們必須作長期的準備,同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長期的博弈。

第四,我國目前同第四方支付相關的法規文件有許多,如《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關於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範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的通知》等。應該說如果嚴格執行這些文件,在網絡支付方面應該能夠取得比較好的治理效果。但也應該看到,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層次都比較低,法律效力還不完全明確。我國目前正在起草《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修訂草案,希望未來能夠將支付結算業務的規則在這些法律中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能夠形成體系完整、界限清晰、權責明確、效力層次更高的支付結算法律規範體系。

此前聚合支付行業曾發生個人信息洩露40餘億條的事件。央行正擬定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監管規則,在此新形勢下,移動金融機構如何做好個人信息收集和保護、開放模式下的信息和數據安全如何保障、刷臉支付如何平衡好安全與便捷?

對此,劉少軍認為,效率與安全是一對永恆的矛盾,金融領域也同樣存在這一矛盾。首先,支付結算的核心價值追求是效率,貨幣就是為了提高流通效率才發明的,離開支付效率談支付結算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各種新型支付結算手段的核心都是為了提高支付的效率或者方便性。與此同時,效率的提高一定會伴隨安全的降低,事實上每一次支付效率的提高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安全性,我們已經不可能再回到更加安全的金屬貨幣時代。當然,我們也必須保證一定程度的支付結算安全,就客戶信息安全來講至少也必須保持在社會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儘量通過建立嚴格的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體系,從整體上保障個人金融信息的基本安全。

同時,這還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的問題,即使從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也不允許出現大量洩露個人金融信息的現象。目前,我國已經頒佈了《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今年4月中央銀行已經將《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列入2019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同時,《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已經完成並公開徵求意見,《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已經納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

“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會形成系統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規體系,這些法規體系的頒佈與實施會將我國的個人金融信息安全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劉少軍表示,在此條件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機構必須依法收集和保護個人金融信息,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合法使用,不得簡單地將其作為本機構的財產,不得進行任意的交易或交換,更不得利用其獲取不當利益,必須在國家嚴格的規範和監管之下合理使用,這是金融領域個人金融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看,未來支付行業同樣要步入高質量發展階段。“首先,支付結算體系涉及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也涉及社會公眾的信息、財產安全,必然受到嚴格的規範和監管,不可能允許其任意發展。第二,我國鼓勵依法合規的金融創新,網絡支付肯定是一個有較大發展潛力的行業,各種新型的支付技術都會以各種形式被引入到該行業。第三,我國正準備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這對該行業又是一次重要的發展機遇,隨著它的發行與流通必然帶動行業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劉少軍表示,支付行業是一個有嚴格要求的行業,不允許出現任何的業務混亂和系統性支付風險,對它的規範和監管必然會越來越嚴格,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支付行業的繁榮必然是以嚴格的規範和監管為條件的。

鏈接:利用區塊鏈和5G再上臺階?

新技術不斷髮展也在促進聚合支付增值服務的發展革新。區塊鏈的火熱也引發了聚合支付領域關於這種技術應用的討論。那麼在支付方面區塊鏈有沒有應用價值?

對於這一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李廣乾在接受《經濟》雜誌、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區塊鏈有望在技術上保證數據的連貫性,全過程進行跟蹤追溯。“以前我們一直寄望於大數據的開發利用,但是大數據有兩個問題:一是儲存難以跟蹤,二是數據隱私存在很大的洩露風險,在法律上只能通過事後懲戒的威懾手段進行管理,但是在過程中難以介入。”

李廣乾說,區塊鏈的思想是好的,能夠讓互聯網世界上升到新的階段,能夠促進互聯網、信息化和大數據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變得井然有序,但是這裡有很大的現實應用方面的障礙要去討論,“包括沒有網絡的情況下如何完成支付。”

區塊鏈為數據確權提供了一個手段。“但是現在技術問題很多,關於區塊鏈的網絡也是各種各樣的,少部分是自己開發底層架構,大部分還是國外遺留的技術,在國內普及推廣存在不少障礙,不同的人員開發的技術之間還不能兼容,存在孤島問題。”李廣乾認為,區塊鏈領域的跨鏈和不兼容的問題是我們需要注意的。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雲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所長何寶宏也向《經濟》雜誌、經濟網記者表示,區塊鏈技術不是萬能的,最核心的應用場景是數據的保存不可篡改,目前我們掌握的技術與國外差距還很大,但是前景很好,能夠改善大數據的安全性,“在發展中‘一窩蜂’是肯定的,需要我們進行引導”。

除了區塊鏈,聚合支付也瞄準了5G商用可能給行業帶來的紅利。

但是王蓬博表示,5G是所有產業改革的基礎,肯定會改變所有行業的形式,對於支付行業來說,是強監管、重資產、服務B端行業的,巨頭壟斷的優勢在持續擴大,這是任何新技術都彌補不了的,通過新技術可以完成技術遷移,但不會發生重大的改變。

對於區塊鏈的應用,“區塊鏈不能叫技術只是模式而已,所有的底層技術都有了,區塊鏈的模式就是有各個節點,大家共同獲取信息然後進行備份,這種模式可以應用到任何行業裡面,肯定會避免很多問題,但是支付行業是全產業鏈條,聚合支付只是前段,如果要改也是整個行業的應用,同時聚合支付的技術能力跟第三方支付比差得很遠,不可能率先應用到區塊鏈”。王蓬博不看好區塊鏈在支付行業的應用,因為落地的最大問題是可能造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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