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秭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龔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一案依法判決,龔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案情簡介
龔某某於2019年10月在其父親“屋後”山林中私自架設電網用於獵捕野生動物,先後捕獲野生動物“小麂”2只、“毛冠鹿”1只、“中國豪豬”1只。龔某某將獵獲的上述野生動物製成肉製品16件,皮毛製品2件。
經秭歸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鑑定,龔某某利用電網捕獵的小麂、毛冠鹿、中國豪豬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條鏈接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1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檢察官提醒
保護生態資源就是保護民生,野生動物是生態資源的組成部分,保護生態資源,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法律禁止即不可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違法成本遠遠高於所獲利益,萬萬不可為!
THE END
文 字 | 米 佑
編 輯 | 破 曉
審 校 | 簡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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