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調查令”引得山東招遠法院給榮成公安局開10萬罰單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6日訊 近日,網上曝出的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引起熱議。

事件回顧:律師攜調查令調查受阻 法院一紙判決賠10萬

12月4日,山東煙臺招遠市人民法院對山東威海榮成市公安局開出10萬元罰單,原因是法院出具調查令,授權孫巖律師持調查令去山東威海榮成市公安局複印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榮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一张“调查令”引得山东招远法院给荣成公安局开10万罚单

據當事律師孫巖提供的(2019)2019魯0685司懲5號《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書》顯示:“本院在審理(2019)魯0685民初4015號原告溫航海與被告王瑞蓮、李瑞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主張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東曾向你局報警稱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受脅迫所致。為此,我院出具了調查令,授權山東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巖持調查令去你局複印當時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你局拒不配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元,限於2019年12月20日前交納”。

專業解讀:律師獲得“調查令”就代表法院 代表國家司法機關

閃電新聞記者諮詢了一位從業10餘年的律師,據這位律師介紹,本次事件的核心在於律師獲得了法院的“調查令”。那麼,何為“調查令”呢?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律師,拿著法院的調查令啊,其實相當於,他是代表法院去調查的,也就是說,你不配合這個拿著調查令的律師去調查取證,也就相當於沒有配合法院調查取證”。

按照律師法,律師有相應的調查取證權。但是調查取證權並不是無限的。在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通過律師證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調查證明便可以展開基本調查工作。而涉及到律師個人無法調取相關材料,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最新進展:涉事雙方表示“仍需核實”

針對此事,閃電新聞記者首先聯繫了發出決定書的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進行情況核實。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具體的情況目前他還不瞭解。“這個判決書是從下屬廳室發出,不是辦公室開的,我們也需要核實。” 隨後,閃電新聞記者又向榮成市公安局諮詢。榮成市公安局宣傳科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於不能核實記者身份,所以無法將具體情況告知。

對此,記者諮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罰款“決定書”的下發需要獲得該法院院長簽字同意,並加蓋公章。而對於被處罰的單位,也有權利申請複議。

“如果說咱這個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認為罰款的這個決定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話,那麼也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請複議。”

閃電新聞記者也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並非個案 山東泰安泰山區法院也曾處罰不配合調查單位10萬罰款

不過閃電新聞記者也注意到,山東法院開出罰單並不是首例。據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2018年11月26日發佈的消息稱: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配合律師持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的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律師也坦言,在他的職業生涯中,也曾有類似的情況發生,然而這種情況的背後,確是兩個長久存在的問題。

“一個是對法律層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配合,往往他們是隻信賴他上級的紅頭文件。比如說對不是屬於管理自身的其他單位出具的文件,會有不信任的態度。他們並非故意對抗法院,只是存在法律的盲區。”

“第二個問題呢,就是律師調查取證,或者在辦案過程當中我們正常的一些職業權利,目前還得不到我們有關單位的一些認可。”

閃電新聞記者 郎坤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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