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解讀勞榮枝案,她會被判什麼刑?

都被起光了


如果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勞榮枝到底怎麼判還很難說,因為法律是講究證據的,但是在1999年庭審法子英時,法子英已經將行兇的主要行為攬在了自己身上,從法的供述來看,勞只是從犯,並沒有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因為缺乏目擊證人,也沒有確鑿的勞殺人證據,那麼如果勞榮枝一口咬定沒參與,或者說自己是在被法子英暴力威嚇做出的不得已行為,那麼我認為對於案件的斷斷還有一定的難度。

不過,鑑於法子英和勞榮枝作案手段極其惡劣,對死者和家屬造成十分慘痛的傷害,社會影響極其嚴重,我認為在量刑上不會手軟,我猜測最大的可能會判個死緩,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不管勞榮枝有沒有參於行兇殺人,她到底是從犯還是共犯,她的犯罪事實是清晰的,她是整個作案鏈條中的第一環節,先由她在舞廳物色對象,然後通過引誘方式誘使被害者到其住所,然後勞榮枝再與法子英實施敲詐和兇殺。法和勞屬於明顯的團伙作案,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從當年的卷宗來看,勞榮枝似乎沒有被脅迫的可能,在系列案件當中自始至終都是主觀意願。



元芳有看法


從搶劫罪的法律責任分析,有被判死刑的可能但勞榮枝並沒有在此過程中直接致南昌案被害人死亡,故還未達到法定的後果極其嚴重的從重情節,綜合警方已查獲的犯罪事實,從法律的層面講,勞榮枝的刑期應在無期到死緩之間,如果判無期那就是限制減刑的終身監禁,如果判死緩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或改造良好,還有可能在有生之年重獲自由身。

另外很多關於此宗系列案件的內情尚未公開,比如有傳勞榮枝還有可能涉及其他新的命案,那麼一旦證實,其死罪無疑!

情感不能代表法律,正如同法律只能懲治罪惡而不能從根本上遏制罪惡一樣!而我們應該從此類系列案件中能有反思,貧者須立志,富者應修身,立德是提升,守法為根本,這才是最重要的!


儒脈朝陽


決定勞榮枝生死的有幾個參考因素:

1、20多年前,她究竟有沒有直接參與殺人,是不是和法子英一樣的兇殘至極殘忍殺害他人。一共被殺的有7人,包括南昌一家三口滅門案、一個木匠和一個出手闊綽姓殷的嫖娼者(色誘到出租房,關押到鐵籠子裡)等,在這些案件中,勞榮枝扮演的是什麼角色,將決定她的生死。



如果在這些案件中,她僅僅是從犯,沒有直接參與殺人,只是通過坐檯認識殷實、出手闊綽之人,引誘到房子裡,沒有參與殺害,所有7條人命,都是法子英殺的,那麼,勞榮枝可以不用死。

反過來,只要她參與了一起殺人,動手殺人,那麼,她必然會死刑。

2、一口咬定,不承認,可以救自己一條命。也就是說,只要自己不承認,20多年前的那些命案,因為證據,以及取證難等多種因素,即便法子英有指向她參與直接殺人,如果她不承認,也很難定其其罪,畢竟,法子英以及那些被害人都死了,死無對證,

3、坦白從寬。如果她還能提供更加有價值的線索,積極配合警方調查,那麼,也有可能死不了。


4、還有沒有新的案底。過去20年來,她沒有再從事違法亂紀的事情,特別是沒有再從事殺人放火的事情,那麼,也有可能做從輕處理,不會死刑。

5、那麼,如果死不了,如何判刑。不管怎麼說,勞榮枝畢竟參與了7起命案,這些人的死,跟她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關係,她無論如何,也脫不了干係,因此,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法子英基本是承認了他是這些重要案件的直接殺人者,因此,勞榮枝應該死不了,但判刑是必須的,且必然是重判,大概在無期徒刑到死緩之間,如果在監獄裡表現好,不斷減刑的話,預計三十年後,可以出來,此時,她已經是70多歲老太太了(目前45歲),那時候,即便出來,也是社會的累贅,還被社會拋棄和此鄙視,實話說,生不如死。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如果從媒體報道的事實來看,那勞榮枝基本是會被判處死刑。

色誘,敲詐,綁架,殺人,肢解,毀屍滅跡。

這是勞榮枝同男友法子英涉及案件事實的關鍵詞。1996年起,法子英夥同女友勞榮枝(女,1974年生,住江西九江市)在南昌、廣州、溫州、南寧、常州等地實施犯罪,勞榮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實的男子,將其騙至出租屋後,採用持槍、持刀綁架勒索、搶劫等手段劫財,前後殘忍殺害了7人。

從這些行為來看,勞榮枝將涉嫌綁架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一般人只要涉嫌其中一個罪名,就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勞榮枝卻同時涉嫌三個罪名,並且涉及的命案還高達七起。並且勞榮枝及男友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殺人,肢解,毀屍滅跡等等,其中連一個被害人三歲的女兒都不放過,將其一家三口全部殺害。另外,勞榮志在犯案後潛逃多年,也沒有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所以,若是從這些事實和法律規定來看,那勞榮枝基本是會被判處死刑!


葉律師


如果網絡上寫的都是事實,且有證據的話,勞榮枝應該是共犯且是主犯,應該被判處死刑。如果沒有證據,或者單憑法子英的口供,判處什麼刑罰就很難說了。勞也可以為自己辯解是被法子英脅迫的,或者說自己是從犯。從目前網上信息來看,還有一點比較關鍵,法子英在被抓以後,勞沒有在單獨做案了。


scann754


勞在案件的所有殺人案中,在實施殺人犯罪中,她勾引被害人到被害場所並確定被害人,她所起的作用在實施殺人行動的鏈條上作用和兇手是一樣的,並非從犯,從犯罪的主觀意志上著,她也不是從犯,她和被槍決兇手是共犯,所以她的結果必定是死刑,不會有其它。


海狼1143


大家都別瞎說一氣了,我是法官,她以前案子裡重要的部分都讓她男友承擔了,其實按法律規定,同夥作案必須全部歸案才可判刑,她的案情怎麼提前判了?這個案子很亂


手機用戶52708302772


嗯!殺人案已結!罪犯已服法被槍決!她當時就被認定為是從犯!否則同犯未到案子結不了!那麼就不能槍決法子英!也就是說,按以前的認定勞罪不致死!如果沒有新的案件,新的結果,新的證據,勞又像法一樣一字不招,勞死不了!勞最多是無期!


用戶4662285788971


團伙做案、分工明確、她明知道色誘到出租房子裡是搶劫殺人還一再犯法 ,應該按照96年時候的法律判刑,應該是死刑。但一個已經槍斃了,案子過去了這麼多年有點麻煩,現在又限制死刑 所以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最後改判無期。如果不限制減刑的話,坐16年牢應該出來了。


當初的笑臉1


咱們國家刑事訴訟期多少年?這案子都過了20年了,要我說應該過了刑事訴訟期了,藉助這個案子推動國家法律更加完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