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行訴前公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覆針對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的請示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對於未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告後再行提起訴訟。”
據悉,訴前公告是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最高法、最高檢於2018年3月聯合發佈的《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真執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積極探索、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充分彰顯了公益訴訟的制度作用。與此同時,作為一項新型訴訟制度,檢察公益訴訟程序規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由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刑事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兩類案件的合併審理,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公告程序,實踐中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進行訴前公告,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批覆》解決了上述爭議。與此同時,為保證刑事訴訟程序依法順利進行、避免超期羈押,《批覆》同時規定,“因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可能影響相關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6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覆
(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6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對於未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告後再行提起訴訟。
因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可能影響相關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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