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它到底該歸誰?「甘肅平涼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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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遺產繼承)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生於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女,女,生於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上訴人張XX因繼承權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甘0XX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201X)甘0XX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重新分配被繼承人張XX的遺產;

三、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對死亡撫卹金、喪葬費的剩餘部分進行分割;

四、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上訴人雖自1990年起遷至白銀工作,但原告一有時間就回家探望,並非被上訴人所稱的不盡贍養義務。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陳述自己照顧父親的事實,上訴人推脫履行贍養義務的事實均無證據加以佐證。事實上,上訴人在退休前只要逢年過節及公司放探親假就會回家探望,每次均給父母提供物質方面的幫助。退休後亦是多次回家,在父親臨終前長期陪伴,養老送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一審法院在判決中無視上訴人的陳述,在無相關證據予以支撐的基礎上,直接採納被上訴人的說辭,認定上訴人鮮有時間探望和贍養父親,認定被上訴人張XX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對該事實的認定,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認為:“上訴人少有時間回家探望和贍養父親,故原告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少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如第一條上訴理由所述,上訴人履行扶養義務,不符合該條法律中應當不分、少分遺產的情形,對於事實的認定顯然與此法律規定不符,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三、對死亡撫卹金、喪葬費的剩餘部分參照《繼承法》的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父親張XX去世後,其原所在單位確定的撫卹金、喪葬費屬於家庭共同財產,應為上訴人張XX、被上訴人張XX共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符合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因此均享有分割撫卹金、喪葬費的權利。現請求二審法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對於遺產繼承問題,從有利於雙方解決爭議,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出發,一審判決在對上述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之規定,現請求貴院撤銷(201X)甘0XX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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