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幸福路
這是離職時的正常要求,一般離職都會要求填寫交接單,也就是你把工作、借款、辦公設備全都交接清楚以後,由負責和你交接的人簽字,最後才能憑交接單辦理離職證明、結清工資。
客戶信息資源是屬於工作交接的一部分,尤其對於銷售崗來說,這一塊的交接最為重要,這屬於公司的商業資源。像我們公司的銷售交接這塊時,不光是需要留下客戶的聯繫方式,還需要把和客戶此前的合作情況簡單介紹,把需要跟進的事項整理清楚,讓交接人看到你的資源就一清二楚。
有的人可能覺得不服氣,這些客戶都是自己開拓的,憑什麼不能自己保留呀。其實完全沒有必要這麼短視,你如果和客戶真有深厚的交情,把聯繫方式給出去並沒有什麼損失,到新單位仍然有可能繼續合作;但如果不按照要求交接,不僅會讓離職手續受阻,而且可能在新單位做盡職調查時給自己埋下地雷。
紅塵笑笑生
題主,這個問題非常好!我曾經處理過這樣的問題。最終答案是:已經跟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必須移交公司;其他潛在的客戶資源,無須移交公司。
一、我們先看一個典型的案例
陳某梅是公司的高級業務員,她的業績非常好!但是,有個壞毛病,經常不來公司,連每週一的例會都不參加。由於老闆整天找不到人,後來,老闆火了,就打電話給她,說要扣她三天的工資,其實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萬多。但陳某梅不服氣,當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辭職。
這一次,陳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準備辦理離職手續,但老闆要她交出所有客戶資料——包括潛在客戶,否則還要扣錢1萬元。陳謀梅生氣了,說:“這寫客戶資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來的,憑什麼給你?
後來,陳某梅去法院起訴公司,調解員說:陳謀梅作為公司的老員工,她所籤客戶資料等,辭職時應上交公司。至於潛在的客戶,還沒有與公司發生關係,可以不用上交。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由上面的相關法律條文得知,員工如果掌握了企業的重要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的,員工需要交出來,不然,會對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失;如果員工拒不交接,企業有權起訴員工。
所以,重要客戶資源,應該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員工應該進行交接工作。
三、筆者的建議
已經跟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必須移交公司;其他潛在的客戶資源,無須移交公司。
陳權高級顧問
客戶是公司的,毫無疑問!公司出人力,財力做下來的客戶,必須留給公司,如果不交接,造成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起訴。
客戶也是自己的,比如通過交流溝通,建立起自己的感情,人脈,即使交接,自己也還受益。
既然離職,好聚好散。給老單位交接好,站好最後一班崗。再者,自己的客戶,以後還是靠自己,不要老想走捷徑。
踏實奮進,只要人品好,業務棒,換了單位,或者說換了產品,自己的人脈還是都支持自己的。
祝越來越棒。
大江南北y職場創業
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會要求離職人員交接清楚工作,並且包含客戶資料,本身就是工作中的一部分,我覺得是合理的,並沒有不當之處,唯一不妥之處,從題上看,估計是語氣可能有些重。
一.為什麼說上交客戶信息資源是合理的
因為你入職到公司,是由於工作原因,利於崗位的關係,開發的所有客戶資料,是和工作有直接關係,同時公司也為你提供了相應的報酬,作為你的工作職責,當然你也要履行你的職責,這是你的工作範疇。
在離職的時候,本身應該把這些資料準備好,列好清單,而不是等著領導來要求你,可能領導的語氣重了一些,可以要求領導道歉,可以改善關係,但並不代表就可以不交客戶資料,如果你覺得自己有用的話,交出一份,自己還是可以留著的,並沒有損失。
離開公司手裡的客戶資料,並不一定會給自己帶來多大的好處,客戶認可的是公司,因為公司可以給客戶帶來利益。
二.離職交接手續需要遵守
站在公司的立場,員工離職必須把工作交接好,這是每一家公司都存在的規定,也是職場默認的法規,員工離職的時候,相信大家都會記得,有一個離職清單,上面已經註明了離職交接的工作,並且客戶信息也屬於交接內容的一部分,也是符合規定的。
雖然法律有規定公司拒絕員工的離職是不合法的,但是提出讓你交接工作卻是合理的,員工提出離職是合理,不代表,提出了就可以什麼都不管,公司也可以,以沒有交接清楚工作為由,追究你的責任。
如果說公司還要求微信添加的客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微信本身就是自己的,公司要求就是不合理的。
三.公司為什麼要你交客戶信息,原因之一制度不完善
有些小公司在制度上並不是很完善,也沒有太多的要求,只要能正能運轉就好了,當然也不會有什麼報表之類的文件,所以在員工離職的時候,就需要把這些文件交接清楚,如果沒有交接清楚,後面就沒有辦法再跟進了,當然這只是個例。
如果公司本身就有完善的工作流程,相信所有的客戶信息都有存檔,直接調出來就好了,只需要讓員工列出所有交接的大綱,對照電腦的文件名,打開核對一下就可以了,沒有那麼複雜。
四.給你的建議
應該是在離職的時候,語氣重了一些,導致雙方心裡存在著一些不好的因素在裡面,既然已經離職了,就不必去在意這些小事,學會處理同事之間的人際關係,用好人際關係,對自己的職業發展,會帶來更多的好處。
如果公司在給你辦理離職的時候,存在一些違規的事情,可以追究公司的責任。
總結:本身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只是把它想的複雜了,既然身在職場中,需要對自己負責,也需要為自己的工作負責。
DZ職場生活
合理。公司出錢出資源支持你做工作,然後你得到了現在手上的客戶資源,當然有權利收回。
如果你想帶著這份客戶資源,去找下一份工作,並且暗示對方可以以此交換給其他公司,那麼敢聘用你的公司才是真的奇葩呀,他們就不怕你之後也坑公司一把,到時候利用完公司拿走資源謀求自己的升官發財?
所以,老實上交。
愛啃骨頭的貓咪Iris
信息資源是公司生產經營的重要依據,也屬於一種商業秘密,在沒有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同意,是不可對外洩露。
本人在公司工作,由於諸多因素不願呆在公司幹,想辭職離崗,這是勞動者的自由,公司應予批准。
但是本人提問,向公司提出辭職,因為掌管了公司的客戶信息資源,按照公司的規定,人走信息留,所以領導要求交出公司所有信息資源後,這是辭職離開的必經程序,也是規矩所在,理應服從,領導才可批准同意,結清和解除終止與公司的一切往來關係,它既合情又合理。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解,可否供參考。
13037813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同時,企業強迫員工交出客戶信息的行為,也是徒勞的,毫無意義。
一、員工有權辭職,企業不得設置任何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員工,提前30天,按照公司的規定,向公司領導遞交了辭職報告,是可以辭職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辦理離職手續,更不能扣發工資。
很明顯,企業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
企業為了獲取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採取這種方式是不明智的。企業不能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去侵犯員工的個人利益。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作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辦理相關的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
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當對自己從事的相關工作進行詳細的交接。
對於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源,如果是企業的核心機密,不交接,會對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失,那麼,這麼信息,員工是必須要進行交接的。員工拒不交接,企業有權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員工也有責任和義務,對公司的這些核心機密信息進行保密。離職以後,不能隨意的洩露公司的機密。如果員工沒有遵守保密規定,即使離職了,公司也是有權要求離職員工進行賠償的。
對於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源,如果不是企業的核心機密,屬於自己在工作中積累的資源,那員工可以選擇交接或者是不交接。
但是,如果是在工作中,與這些客戶簽訂的一些正式的文件、資金業務往來憑證等材料,是要按照規定移交給公司的。
《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員工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企業的利益,不能讓企業的利益因為員工的行為而遭受損失。
三、公司強迫員工,恐怕是徒勞無益的。
有很多的客戶,是員工在平常工作中逐步積累的。有的客戶是出於對該員工的信任,才選擇和公司合作。
就像銷售經理,他們手裡掌握著很多的客戶資源和信息,員工與這些客戶的關係很好。即使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將客戶信息交給了公司,但是,員工依然可以輕鬆的聯繫到這些客戶。有的客戶,就是信任某個員工,喜歡與他們合作。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將客戶信息交給了公司,卻把客戶帶走了。這就是挖牆腳行為。公司要這些信息有什麼用呢?
在面對客戶信息這種敏感內容時,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都應該互相的信任,講誠信。
公司要相信員工,對於核心信息,可以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更相信員工會認真的遵守保密協議。
而員工,也應該講究誠信,人雖然離職了,但是要懂得感恩,注意保護原公司的相關保密信息。
綜上所述,公司為了取得員工手中的客戶信息資源,採取不辦離職手續或者扣工資等方式,是不合法的。而員工,也應當積極的與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維護公司的利益。
職場百靈鳥
這個問題很有價值,
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行為是錯的。
① 個人與企業是種商業關係
說好聽了是合作,不好聽就是僱傭與交易,這就涉及到個人的能力和資源所屬問題。
② 你的業績和成果屬於企業
當你受僱於一家公司之時,就代表著你的業績屬於公司,成果屬於公司,如工作期間發明,就理所當然屬於公司的權益,公司具有所有權,一旦帶出去,公司就可以控訴你與新的公司。
③ 客戶及資源都屬公司
職務發明,工作成果,客戶資源,使用設備,這些統統屬公司所有,因此,按照法律、情理都應該給公司。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1根據勞動合法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約定辦理離職工作交接。
2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根據上述規定,結清工資不以交接工作完成為前提,而是在離職時一次性付清。
至於怎麼界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同地區不同,對比以下各地規定。
北京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次性付清
上海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七、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一次性付清,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廣東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9月29日修訂】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深圳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一個月支付週期的3日內支付,其他的按照約定支付
珠海
《珠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當日結算並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當日結算並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天津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一次性付清
湖南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江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浙江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5日內一次性結清
山東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一次性支付
遼寧
《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次性付清
安徽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次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江西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算並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算並付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江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生效日期:2005年7月6日】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河北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吉林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2007年9月25日印發】
第十五條 企業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企業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陝西
《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手續之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手續之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或者解除的,工資計算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單位應當自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3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廈門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應當在辦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昆明
《昆明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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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生活愛勞動
合理。客戶資源,是公司客戶的基本信息,是公司長期經營發展過程中,經過眾多員工發現、發展、維繫、維護所行程的,是公司經營、發展了重要資源,也屬於公司商業秘密的組成部分(如果公司有制度要求)。員工離職,行將客戶信息移交公司,同時離職後應保守客戶信息秘密(公司有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