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信息时报讯(记者 成小珍)记者从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中获悉,修正后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控办法》于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修改完善了13条条款

《调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州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涉及的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集中修正了4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控办法》是其中之一。广州市交通局在解读中表示,此次修正对《调控办法》13条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机构改革修改相关工作负责部门或名称、因证明事项取消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表述、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优化调整、合并现有政策以及优化完善部分政策表述等内容。

其中,因机构改革,有关信息审核职能部门出现调整,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审核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企业缴纳税款审核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调整为市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审核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等,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有关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额投资企业核实凭证、高层次人才证明、车辆被盗抢证明以及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等有关证明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实或其他方式办理,《调控办法》也相应调整了有关表述。

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调整为12个月

据了解,除部门职能调整、证明事项清理以外,《调控办法》还主要对三方面进行了调整。调整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是其一。据介绍,上一版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调控办法》将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仍维持6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为进一步保障市民权益,本次修正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也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修正后的《调控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等登记未超过12个月,且尚未以该车辆名义申领更新指标的,均可按新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已另行获取增量指标的个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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