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組織證據,以更好地把案件還原給法官?

作者 | 孫 延

轉自 | 豫章律師事務所


如何組織證據,以更好地把案件還原給法官?

在我們平時辦案中,難免會遇到法律關係複雜、證據材料繁多的案件,如果不能很好的組織這些材料,那對於我們自身掌握案件情況來說都是一種折磨,更大的危害在於,倘若不能很好的將證據呈現給法官,法官就可能無法充分採納我方的證據,既然我們是案件的清理者,而我們的信息來源都是來源於外界,那我們的任務就是把案件還原給法官。

以下將從證據組織的誤區、證據組織的意義、如何組織證據、證據的呈現四個方面鋪展開來。

一、證據組織的誤區

☒ 誤區一:資料=證據 and 排列=組織

與當事人溝通的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交給我們大量的材料,但其充其量只能稱之為資料,因為這些材料必須通過我們整合和剖析後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證據,才具備呈獻給法官的形式。

另外,將證據簡單的排列並不是證據組織,組織是一種有思維的排列,是將證據整合在一起,通過一種邏輯的方式表述出來。如果僅是在形式上對證據做了一個排序,那必然是達不到證明效果的。我們組織證據,必須有一條清晰的邏輯主線,沿著這條主線將證據進行編排和篩選,方能使證據成鏈,達到證明目的。

☒ 誤區二:證據組織是單獨的環節

證據的組織其實是貫穿始終的,不能切割為一個環節。我們在向法官闡述事實的過程,無非是在把各個要件的證據做一個展示。其實邏輯也很簡單,律師的工作是要還原事實,但是當事人闡述的事實不可能是一次性清楚完整的呈現告知給我們,我們必須通過後期的證據蒐集和整理,才能將整個案件脈絡梳理清楚,而一個案子的任何要件事實都需要通過與之對應的證據支撐,因此,證據的組織也應該是貫穿整個案件的,需要不斷地調整、編排、推到、重構。


如何組織證據,以更好地把案件還原給法官?

二、證據組織的意義

☑ 對法官的意義

1. 查明事實的依據

2. 裁剪事實的基礎

3. 最終價值判斷


有的律師認為證據目錄或者清單不能寫太多,寫的多了容易在開庭前讓對方知曉你的思路,從而進行針對性的準備。Kelly姐經常提醒我:“我們在庭後所做的工作和在庭上的充分言辭,無不是為了讓法官接納我們的觀點,我們是永遠不可能說服對方,我們的目的也不在此。”

組織證據其實就是給法官看的,並且書面的材料被接受的程度遠超過口頭的表達。法官對雙方當事人在事實方面的“善惡”之斷,除了庭審上的觀察,貫穿法官決策的基礎還是來源於證據層面的內容。我們都希望裁判者確信我們提供的證據能達到證明的目的。可能部分同仁都經歷過這樣的窘境,有時我們提供了大量證據,或者對證據進行了大量說明,但是庭審筆錄裡卻只截取了一小部分,並且刪減了你認為比較關鍵的證據。法官會對我們提供的事實基礎進行裁剪,從而得到他認為正確的價值判斷,如果我們的證據組織做得不夠好,則可能讓法官偏離你想表達的事實。

☑ 對律師的意義

1. 重構思路

2. 檢驗觀點

3. 庭審組織

當事人在陳述的時候,更多的時候是站在非法律層面,主觀上對我們的引導很容易讓我們也陷入感性的認識。因此,我們在證據組織的時候,其實也是在向自己梳理案情的脈絡。當你通過反覆查看已有證據,能夠剔除對本案無關或者無益的證據,並且清楚知道目前尚欠缺的證據時,說明你已對案情瞭然於心。同時,將證據編輯成冊的過程,也可以清楚的證明你的觀點是否成立,是否能經得住庭審法官詢問。

☑ 對當事人的意義

1. 合理預期

2. 法制教育

3.瞭解律師工作


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在他們看來能證明的東西可能很多,但是就我們站在法律層面,往往相去甚遠。我們通過證據的編排和整合,再傳達給當事人,能讓當事人有一個更為理性的認知,從而將之前過高或者過低的期望值中拉回到可能發生的判決,對當事人來說,一個通過你提供的材料得知的結果,會比他們之前主觀臆斷結果帶來的落差要小得多,這樣也能增進當事人對你的信賴。

此外,我們將證據編輯成冊後,當事人看到的更多是法言法語和法律事實,這樣或多或少能讓當事人接觸到法制相關的知識,從而增進自身的法律意識。對於長期合作的單位或者個人,再碰到訴訟案件時,基於對律師工作的瞭解,也會培養蒐集證據的意識,那麼下次合作起來,律師的工作則相對輕鬆了。

如何組織證據,以更好地把案件還原給法官?

三、如何組織證據

☑ 證據篩選

當事人給的材料可能雜亂無章,或者是站在他們的角度排序好的,對於我們來說,應該如下手進行整理呢?

證據組織的邏輯:我們在組織證據的時候必須選擇一條邏輯主線。在大多數商事案件中,這條邏輯主線往往傾向於以時間、步驟或者流程為軸。因為大多數交易中買賣雙方的義務都不是同時履行的,因此必定存在操作上的先後,那麼通過時間或者步驟去梳理,會更符合個人的思維模式,對於理解案件非常有幫助。倘若是單純自然人涉案的,且大多數事實都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那麼此類案件更適合以主體為軸,將每人所述事實和相關證據做關聯和區分。還有一種,用的相對少,是通過要件事實的邏輯進行編排。

比如《上海法院民事辦案要件指南》中載明:


違約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圍繞下列要件事實舉證:(一)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有效合同; (二)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抗辯事由;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套用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我們在編排證據的時候就要圍繞三個要件,第一是雙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第二是出借人是否實際履行借款義務,借款人是否逾期未還等;第三是,逾期利息是否約定過高,已超過年息36%。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主線,但是不便的宗旨就是能幫助自己和法官掌握案件事實。

☑ 證據組織的過程

這是最關鍵的一個環節,這是整個訴訟形成一種“打法”的過程,而我們思維的載體就是這本證據冊。證據的組織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 證據組織的思維

2. 要件事實的證據蒐集

3. 證據檢驗


證據組織的思維要根據裁判思維的變化而革新,當我們需要組織一份證據去支撐案件事實的時候,我們思維的主軸是哪個具體的層次是取決於裁判者的思維。

律師應全面蒐集與本案相關的證據,但並不是一概提交給法官。證據最初步的分類基於證據的利弊,有利證據進行進一步整合,不利證據用來全面瞭解案情、預測對手策略,進而準備應對方案。此過程中,我們可通過篩選證據,對案件局勢做出一個基本判斷。如果我方在法律上有利但支持主張的證據不足,我們要及時告知當事人並協助補充證據。

此外,我們需要進一步考慮不利證據,對對手可能的訴訟策略作出全面預估。通過對不利證據的梳理,我們需要及時調整訴訟主張、發現新的待證事實、完成必要的證據補充併為開庭做更充足的準備。

如何組織證據,以更好地把案件還原給法官?

四、證據呈現

個人認為,呈現證據的載體,是最能直觀反映服務品質的加分項。律師在編排證據目錄的方式無非用兩種,文字式和表格式。文字式的格式簡單,但是語言更分散;表格式的邏輯集中,但是格式複雜。那麼如何取捨這兩種方式,或是哪種方式更適合呢?我們團隊更傾向於準備兩套證據目錄,表格式的提供法官查閱,因為表格式的證據目錄條理性更強,對於一個經驗豐富的法官,很容易從表格中找到關鍵信息,從而節約時間和精力。文字式的證據目錄更適合於書記員和當事人,書記員在錄入證據信息的時候,通過文字版的操作起來更加便捷,對於當事人來說,文字版的證據目錄則更有可讀性,在不具備法官豐富斷案經驗的時候,當事人通過閱讀文字版的證據目錄,更有利於助其梳理案件事實。

證據目錄中需要列舉的元素:分組與序號、證居名稱、證明目的、頁數。

除非每份證據都能獨立證明一事實,否則建議將證據分組,並編排至二級編號(如2.1、3.2)。證據的名稱最好採用原始名稱,同名的證據則通過日期或者其他數字加以區分。

分組與序號、證居名稱、頁數都是相對客觀的反映,證據目錄中,證據目的才是最核心的部分。那麼,如何寫好證明目的?

正確的證明目的應涵蓋以下三點:

  • 要件事實,即證明目的中的內容必須跟案件的要件事實相對應。
  • 對法律後果明確指出。比如說一張截圖,是某公司官網上的信息,那麼在證明目的上就要清晰載明證據來源於何處,會帶來哪些法律後果。
  • 直接引用證據中的重要內容。比如什麼人說了什麼話,說這話的目的能證明什麼。

文字式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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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式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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