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犯罪+生態修復,泉港檢察在行動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既是新型檢察監督制度也是新型訴訟制度,在節約司法 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探索生態修復機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公益訴訟 | 打擊犯罪+生態修復,泉港檢察在行動

2019年10月30日,在泉港區檢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官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職務。這到底是為了啥事呢?

案 情 回 顧

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豈容肆意破壞!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鍾某恩僱用鍾某洋等人駕駛一艘泡沫船(內裝水泵、水泥分離器和三角形吸耙器等設備),利用漁船拖拽吸蛤泵漁具的作業方式,在泉州市泉港區山腰灣海域進行捕撈花蛤作業,後被當地漁政執法人員例行巡查發現,並當場暫扣涉案船隻及漁獲物(花蛤幼體)106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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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涉案當事人採用拖曳泵吸耙刺的作業方式,捕撈過程中對海洋底棲生物造成擾動和泵吸捕撈造成底棲生物直接損失,嚴重破壞作業海區底質,影響資源棲息生態環境,其漁貨物中也發現大量的破碎幼貝,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雙重破壞。為了有效保護生態資源,維護公共利益,經泉州市檢察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泉港區檢察院依法向泉港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 審 現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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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訴辯雙方針對被告人自己投放花蛤幼苗是否造成海洋環境破壞以及另一當事人鍾某洋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等焦點問題,進行深入闡述和充分論證,認為被告人僱用他人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捕撈的行為,對漁業資源和海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彌補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被告人鍾某恩當庭表示。

生 態 修 復

為推進生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泉港區檢察院切實將打擊犯罪與恢復生態相結合,堅持懲治犯罪兼顧生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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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公益訴訟起訴人即泉港區檢察院與區司法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山腰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生態修復責任人即被告人鍾某恩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被告人鍾某恩同意按照泉港區檢察院起訴的全部訴訟請求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職責,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協議的成功簽訂,不僅豐富了泉港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的新模式,也拓寬了公益訴訟承擔責任的新方式。

判 決 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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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泉港區法院開庭宣判:被告人鍾某恩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船隻一艘及船上漁具,予以沒收;被告人鍾某恩應按照生態修復協議的要求於2020年5月1日前在泉港區山腰灣海域增殖放流菲律賓簾蛤207.18萬粒以上;如未能實施,應承擔實際發生的相應費用。

案 件 意 義

守護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責無旁貸!

該案為2017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泉港區檢察院提起的全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今年來,泉港區檢察院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牢固樹立“公共利益無小事”的檢察理念,結合本區實際,圍繞入海排汙口、陸源汙染物、海水養殖等重點領域開展線索摸排,堅持“精準化”調查核實方式,依託“無人機+實地複查”模式進行“網格化”巡查,全方位摸排案件線索,共巡查海岸線30多公里,蒐集案件線索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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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緊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食品藥品安全、生態資源保護等熱點問題,依法運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方式,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注重後續的補償和修復,及時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監督效果。此次的案件雖然不大,但意義非凡,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將繼續切實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用“檢察藍”呵護“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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