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警方依法打擊處理三名“非訪”人員

日前,莒南警方依法打擊處理3名“非訪”人員,將涉嫌尋釁滋事的孫某某、劉某某及王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孫某某,男,57歲,莒南縣洙邊鎮某村人。2015年以來,孫某某多次進京非訪,2017年1月被莒南縣公安局訓誡。2018年6月20日,孫某某的信訪事項經莒南縣紀委調查並向其反饋,後孫某某仍就同一信訪事項於2019年11月20日進京越級上訪。因涉嫌尋釁滋事,孫某某已被莒南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處罰。

劉某某,女,62歲,莒南縣洙邊鎮某村人。2014年以來,劉某某多次進京非訪,2014年1月、2017年4月曾兩次被莒南縣公安局訓誡。2018年7月5日,劉某某的信訪事項經莒南縣紀委調查並向其反饋,後劉某某仍就同一信訪事項於2019年11月20日進京越級上訪。因涉嫌尋釁滋事,劉某某已被莒南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處罰。

王某某,男,57歲,莒南縣十字路街道某村人。2019年8月以來,王某某多次進京非訪。2019年8月被莒南縣公安局訓誡。2019年11月,王某某在十字路街道辦在答覆其訴求事項後,依舊多次進京無理纏訪。因涉嫌尋釁滋事,王某某已被莒南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處罰。


上述案例中的孫某某、劉某某及王某某三人,沒有按照國家允許的信訪程序和規定正常上訪,而是肆意擾亂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必將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付出法律的代價!

臨沂警方依法打擊處理三名“非訪”人員


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國家不是不允許上訪反映問題,而是應逐級反映,依法信訪。不遵守國家信訪秩序,採取蓄意的、過激的、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方式,集體訪、鬧訪、纏訪、越級訪。這些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讓社會更有秩序,讓法制、公平、公正的陽光普照神州大地。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也必須依法解決,按章辦事。對違反國法和規章制度的不合理訴求,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給予解決辦理。當前,非法信訪主要突出表現為以下形式:


1

越級訪

一人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多個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不按《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聽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對此,公安機關將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擾亂單位秩序或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將被行政拘留,嚴重者將被刑事拘留。

2

重複訪

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的。對此,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3

滋事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將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並以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4

纏鬧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者。對此,公安機關將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處罰。

5

煽動訪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對幕後操縱都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6

危害公共安全訪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7

妨礙交通秩序訪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予以治安處罰。

8

非法攜帶危險品訪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將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9

自殘訪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將以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傷害他人訪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1

陷害他人訪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輕者拘留幾日,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2

敲詐勒索訪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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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訪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輕者行政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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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宣洩訪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輕者治安拘留,重者觸犯刑律,追究刑事責任。

15

在國家重點地區丟醜訪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6

製造惡劣影響訪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重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7

阻礙執行公務訪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將從重處罰。

18

發佈不實信息訪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輕者追究行政責任,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END—

來源丨平安臨沂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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