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公佈!這項政策有調整,淄博人有筆錢可以領

日前,

淄博市政府網站發佈關於公佈淄博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的通知,

確定調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具體有哪些變化,快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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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公布!这项政策有调整,淄博人有笔钱可以领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73號)和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結合淄博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確定調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家庭類別標準

淄博市城鎮居民(含持有淄博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為以下幾類:

Ⅰ類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家庭,以民政部門認定為準;

Ⅱ類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於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類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於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類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於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類別標準僅適用於淄博市住房保障工作對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

二、申請標準

申請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申請條件:

(一)收入標準。申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過其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淄博市各區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張店區43895元、淄川區39385元、博山區38305元、周村區37812元、臨淄區43762元、桓臺縣40899元、高青縣32069元、沂源縣38624元、高新區44499元,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

(二)住房困難標準。申請家庭無自有住房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15平方米。

(三)家庭財產標準。申請家庭的財產總值(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車輛等財產)不高於其所在區縣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即:申請家庭財產總值≤其所在區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數。

三、保障標準

住房保障分為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滿足保障需求。

(一)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標準的保障家庭,根據家庭類別分層級差別化發放租賃補貼。

1.補貼標準。

Ⅰ類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與補貼面積標準之積;Ⅱ類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與補貼面積標準之積的85%;Ⅲ類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與補貼面積標準之積的60%;Ⅳ類家庭每月租賃補貼標準為所在區縣當年住宅市場平均租金與補貼面積標準之積的20%。

保障家庭實際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過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髮放住房租賃補貼。

2.補貼面積標準。一人家庭每戶建築面積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戶建築面積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戶建築面積60平方米

擁有自有產權房屋的保障家庭,補貼面積為以上補貼面積標準減去其自有產權房屋建築面積。

3.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

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根據淄博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研究公佈後執行。

2019年度淄博市各區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分別為:張店區13.58元、淄川區12.08元、博山區9.77元、周村區9.5元、臨淄區13.58元、桓臺縣13.14元、高青縣9.0元、沂源縣9.08元、高新區13.58元,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

(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政府統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家庭類別實行差別化租金。Ⅰ類家庭的租金標準不得高於配租房屋市場租金的3%;Ⅱ類家庭的租金標準不得高於配租房屋市場租金的15%;Ⅲ類家庭的租金標準不得高於配租房屋市場租金的30%;Ⅳ類家庭的租金標準不得高於配租房屋市場租金的80%。配租房屋的市場租金,可參照所在區縣住宅市場平均租金,但不宜低於市場平均租金的70%。具體標準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地段、配套等情況合理確定,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據家庭類別按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場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企業根據單位實際自行制定,但不得高於房源所在區縣公共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並報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2017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的通知》(淄政辦字〔2017〕60號)同時廢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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