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文 打擊環境違法
權威發佈
為更有效地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能作用,以部門聯勤提高執法效能,以部門聯動提升打擊合力,形成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目前,我市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的落實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目標任務
通過落實《實施意見》,強化生態環境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更有效地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能作用,以部門聯勤提高執法效能,以部門聯動提升打擊合力,形成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有力推動新時代大美新臨沂建設。
職責分工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大環境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執法中發現應當給予行政拘留、涉嫌生態環境犯罪的案件,分別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做好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並給予必要的技術協助。
公安機關負責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的案件及線索,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對涉嫌生態環境違法、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法行政拘留,對涉嫌生態環境犯罪、妨礙生態環境執法公務犯罪行為依法立案偵查。生態環境部門正在查處的生態環境汙染行政案件可能涉及重大汙染生態環境犯罪的,公安機關可根據生態環境部門需求和案件偵辦工作需要,積極協助或者提前介入調查取證,避免調查線索中斷、案件當事人逃逸或者證據滅失。
檢察機關負責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法律監督工作,堅決杜絕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偵”等行為。對疑難複雜、重大生態環境汙染事故等案件,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聯勤機制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應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要職責包括互相通報案件查處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共同研究解決執法協作和案件偵辦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制定階段性任務措施等。聯席會議要形成紀要,各單位應共同遵守,認真執行。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生態環境部門提供適用一般程序的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提請複議和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信息;公安機關提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後撤銷案件、複議、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後的處理情況,以及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檢察機關提供監督移送、監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訴、裁判結果的信息。
聯動機制
聯動執法制度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執法專項行動,並商請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參加。
遇到下列情況,可啟動聯動執法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前,經與公安機關會商,認為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檢查時遇到惡意阻撓檢查、恐嚇威脅或者暴力抗法,認為確有必要公安機關配合的;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並立案偵查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需要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取證、檢驗、評估汙染損失的。聯合執法行動重點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易發、高發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區域進行整治打擊,集中解決突出問題。
案件雙向移送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對涉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移送,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要求執行;對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要求執行。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舉報或者在工作中發現的環境案件線索,明顯屬於生態環境部門管轄的行政案件的;公安機關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將案件移交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依據環保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報給公安機關。
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公安機關環境案件偵查部門、檢察機關環境案件刑檢部門應當加強重大案件會商,對案件性質、複雜程度等情況事前進行風險評估研判,提出指導性意見建議,確保案件快速高效辦理。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可以對以下重大案件實行聯合掛牌督辦:影響重大的疑難複雜案件,嚴重影響人們群眾生產生活的案件,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案件,市級以上領導批示辦理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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