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網消息: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李某某等3人受賄一案獲判。
近日,蓮花縣人民法院對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蓮花縣車輛限載檢測站原執法中隊隊長劉某某、李某某、章某某受賄一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章某某在抽調到蓮花縣車輛超限超載檢測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三、被告人章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四、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章某某的違法所得,除去已退贓部分,剩餘 71.72萬元、37.05萬元、40.796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章某某不服蓮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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