摳腳小宅男
從法律層面講,不論你在公司是工作一年還是工作10年,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違法行為,你是主動提出離職,都是沒有補償的。
一、正確認識辭退補償金,它是為了約束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了約束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
這讓我想起來前幾年的新聞,有些夫妻為了買二套房,假裝離婚釀成的真離婚,這是在鑽法律的漏洞,弄假成真也不受法律保護,在道德層面也受人們的譴責。
其實你想的法律條文已經提到了,有時間去研究勞動法,怎麼被辭退,不如好好想想:什那種被辭退情況,你拿不到經濟補償。
二、哪種被辭退的情況,拿不到經濟補償?
你工作10年了,籤的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永久性合同,輕易裁人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簡而言之,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於一個“護身符”。
但是如果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以上,公司如果辭退你就要給予很大一部分補償金,現在你主動辭職,公司不用補償,但是公司念及舊情,願意“賠償",已經非常善待老員工了。
曾有個人提問:在公司做了23年,因家裡原因申請離職,但公司賠償18個月工資,是否合理?這就不是是否合理的問題了,這家公司真好,非常會經營員工的內心。
三、那麼,如果拿到經濟補償金,會有多少?
在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有N+1(N是指你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1算,不足半年的算0.5),雙倍工資,三倍工資的情況,分別是: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2,除一些客觀因素,主觀上:未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
3,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
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工資基數封頂,即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補償年限封頂,即不超過12年。
所以,題主在公司工作10年,如果按照公司辭退你的情況下,最大數額是賠償20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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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有一位臨時人員,是在08年的時候入職的,就在最近一直為他的事情焦心不已。客觀的說該臨時人員,在對待自己的工作還是比較盡職敬業的。
就在今年6月份的時候,他的妻子出現了問題。由於他的家庭條件並不太好,他的妻子就像個男人一樣去幹搬運活。
結果在搬運的時候,不小心從車上摔了下來,便再也沒有站起來。無奈之下他在今年9月份的時候,主動向單位提出了辭職申請,理由就是回家照看癱瘓的妻子。
後來不知是誰告訴他,可以找單位要求10年的經濟補償金。他便從11月開始一直找單位,要求給予他10年的經濟補償金。
儘管單位將有關的法律條款內容,明確告訴了他是不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他卻並不認可和接受。
於是幾次找單位無果之後,他便將自己癱瘓的妻子推到單位門口,進行無理的耍賴。也向當地有關信訪部門反映自己的情況。
為此信訪部門的領導,也向我們單位打電話詢問此事,單位也給予了明確的回覆:他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後來信訪部門要求我們單位:以穩定大局出發,可以從人文關懷的角度,給予他適當的經濟補償。
直到這月初,我們雙方才達成一致的協議,並明確告訴他這不叫經濟補償金,而是單位給予他的人道主義關懷與慰問金15000元,大致相當於他10個月的工資。
這周才剛剛簽訂了有關慰問的協議,才將此事徹底了結。
在職場工作中,只要有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申請,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可能有任何經濟補償金的。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明確給予了規定。
回到題主的這個話題,作為職場人應該弄清兩點問題。
1、想要獲得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簡單的說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員工的本意與過錯,主要是由勞動合同的到期,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的變更,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在公司裡上班。
基於這種情況,那麼勞動者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通常是一年一個月的月工資,不足半年按半月計算。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辭職申請,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獲得任何的經濟補償。
所以像題主現在的這種狀況,法律層面上說不再可能獲得經濟補償。
2、工齡補償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法理依據。
什麼叫補償?從字面上來理解,應該是一方的損失由另一方造成,那麼另一方才應該給補償!
而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的辭職申請,那麼勞動者的損失並不是由公司造成的。自然公司也就不應該承擔補償的責任與義務。
如果勞動者的經濟損失是由公司造成的,那麼公司所支付的經濟補償,就是按照勞動者的工齡在計算,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所支付經濟補償也可以叫做工齡補償。
在法律上為什麼把它叫做經濟補償而不叫工齡補償呢?
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有一個對與錯的責任劃分,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與公正的精神原則,也是權利與義務的平等表現。
如果只是一味的按照工齡來補償,這就無法區分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對錯責任,有違法律的精神。這對於公司來說其實是不平等的,不利於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與穩定。
所以題主的這個要求,無論從什麼角度來說,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註定是無法實現的事情。除非公司發展前景比較好,為了承擔更多的社會經濟責任,可以從道義上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這種情況倒是有可能的。因此題主能否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那就要看你現在單位的人文情懷了。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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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先上答案:在公司工作10年,主動提出離職,在法律層面公司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前提是企業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而且辭職原因是個人原因。)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自己主動離職企業方是不需要給任何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員工主動離職企業是必須給員工支付補償金的:這種情況就是企業違法在先,並且這種違法是勞動合同法定的員工可以單方面辭職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次如果企業方自己違法在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不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企業,只要遞交辭職報告就視為已經完成了法定的辭職程序。
但是在這裡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你的辭職報告理由一定要明確,辭職理由不能是因為自己家中有事或者類似個人原因,這種理由對後續的經濟補償金判決是不利的。
當然在你的辭職報告裡面需要明確的還有第二點就是個人訴求,因為你企業方違法行為在前,所以我個人才會發生辭職行為,故提出企業方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與經濟補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按該員工在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該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員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意月工資是指該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含了年度獎金,績效工資,提成等以貨幣行為發放到工資卡上現金)所以綜上所述,如果在企業方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員工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無論是在企業工作多少年,都是沒有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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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何南迴答
還真有這個可能。
當然從法律角度,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這一點大家觀點應該一致。
不過鑑於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因為在簽訂合同時極少注意勞動者滿10年要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失誤.........
我諮詢過的企業中,百分之九十的人資不會特意操心員工在單位是否達到工作10年的年限,更不會主動與勞動者換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問題就出來了。
如果你是單位,最好將這個漏洞補上
如果你是勞動者,可以以此離職並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了。
其餘情況下,只要單位不存在過錯,是沒有補償的。
我是何南,善於發現機會的人。
精銳高考志願
儘管作為勞動者的我也希望有補償,可是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特殊情形,確實沒有補償。
勞動者提出離職,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雙方正常協商離職,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需要支付對方任何賠償。
只要勞動者書面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即可屆時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一種情況是即時離職,這種情況發生在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即時離職,不需要等待30天,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總結】如果勞動者個人原因正常申請離職,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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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員工主動辭職恰恰在法律層面是沒有工齡補償的,但如果公司夠義氣,可以在道德層面以及內部制度層面給員工一定的工齡補償。比如Oppo、Huawei等公司,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公司都會按照員工在公司的工齡補償N個月的工資,只不過這樣做的公司風毛菱角。通常情況下,幾乎所有的公司都不會給主動離職的員工任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員工被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律層面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就是按照員工工齡計算的,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但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法律不支持補償。
所以,你在公司工作10年,現在主動提出離職,是沒辦法要求公司給予一定的工齡補償的。
你知道為什麼員工主動辭職沒有補償,而公司主動辭退、解除或終止員工的行為卻要支付補償嗎?這是公司如果主動辭退、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工作,屬於公司存在過錯行為,所以法律會規定公司應當給予無過錯一方(即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而員工主動辭職屬於員工自願行為,與公司無關,更不涉及公司的過錯,所以公司是沒有理由和義務為此支付補償的。
如果你真的想拿一點錢離職,那只有兩個辦法。第一個辦法:你一直做到合同到期,然後跟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不想跟你續簽合同了,要跟你終止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賠償,你可以根據情況獲得10個月或者20個月的工資補償。第二個辦法:你一直做到合同到期,然後主動終止合同,到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從而領取失業金。
總之,你在公司工作10年了,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在法律層面上公司是不可能給你工齡補償的,除非公司自願給你,否則沒轍。
Sir聊HR
既然是從法律層面分析,職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補償,這個需要嚴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是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規定,只有勞動者根據第38條規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或其他理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從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能否獲得補償,則自己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看看提出辭職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述情形,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勞動者無法要求經濟補償。這種情況能否獲得補償,更多是用人單位從情感上的要求。
葉律師
在法律層面面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都沒有關於工齡補償的概念;題主想要表達的意思想必是經濟補償金吧?
題主在公司工作了10年,是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在法律層面上講,如果公司沒有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事實情況,甭管你是工作了多少年,只要是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公司都不會給經濟補償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如果題主想要經濟補償金,前提條件必須是公司滿足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概括起來說就是說,公司存在拖欠員工工資、不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
在這種情形下,題主如果主動提出離職,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是合法的,是能得到法律保護、支持的。按題主在公司工作10年計算,可以要求公司給10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公司不存在過錯,是題主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那麼,如果要求公司給一定的經濟補償,在法律層面上,是得不到法律保護、支持的。
總之,題主要求公司給經濟補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自己的主張應該是建立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張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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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主動離職,想要公司補償,有這種想法的人,潛意識裡認為自己為公司工作是為公司做出了無私貢獻的,是公司佔了我的便宜的。
那為什麼你不能反過來想想,公司是給你提供了一個發揮自己的平臺,給你提供了能夠養家餬口的薪水,還給你交了這麼多年的社保呢?
咱們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就是平等互利的關係,大家好聚好散。只要公司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我們另謀高就時就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做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但如果公司在你工作的這10年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補償:
1、沒簽勞動合同;
2、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沒有籤;
3、沒有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4、沒按時發工資,沒發夠工資;
5、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6、公司裡的規章制度違法;
7、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員工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8、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如果有以上這些情況,並且因為這些情況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補償金的要求。
職場三原色
主動離職還想要補償?怕不是想多了吧。
一般情況下,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話,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額外的附加條款,那就另當別論了。
按照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是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規定,只有勞動者根據第38條規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或其他理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所以,自動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