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縣男子因瑣事聚眾報復反被傷仍獲罪, 你怎麼看?

Z-jane


這就表明了刑法對於聚眾鬥毆的態度。首先該行為中,雙方都是故意的;其次,該行為因其“聚眾”,所以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而並非單純地危害個人人身安全這麼簡單,而且刑法的考量是公共秩序大於鬥毆人的人身利益,所以聚眾鬥毆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最後在這件事情中,不管是糾集人本人,還是砍傷糾集人的對方,最終都獲刑了。所以說,玩社會人那一套缺了胳膊少了腿,就自認倒黴吧

聚眾鬥毆罪

1、聚眾鬥毆罪規定在刑法第292條,該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糾集人可以歸結為首要分子。相互鬥毆,表明雙方都是基於侵害對方的意圖而相互攻擊,而且都默許承諾了對方對自己的侵害。不過,如果一方有侵害的意圖,另一方沒有侵害的意圖和行為,則實施侵害的一方就變成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另一方當然也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 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按照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故意殺人定罪處罰。

3、聚眾鬥歐,至少要求三人以上,但不要求雙方都是三人以上。而且這裡的“眾”,不要求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歲)、具有責任能力。

4、構成聚眾鬥毆罪,不會考慮誰先動手;但是誰先動手以及鬥毆的手段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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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難自行


如今社會和為貴,有因必有果,法律是麼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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