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611 證券簡稱:天首發展 公告編碼:臨2019-6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四海股份”)分別於2017年5月5日和2019年3月29日在公司指定媒體刊登了《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臨[2017-38]號)和《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9-11]號)。
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冀01民初667號),現根據該判決書將該訴訟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與本案有關的各方當事人
原告:呂連根 男、漢族、生於1959年,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長
被告: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
法定代表人:邱士傑,公司董事長
被告: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傑,公司董事長
(二)有關糾紛的起因
原告方呂連根《起訴狀》顯示,2014年3月7日,呂連根與河北久泰、合慧偉業簽訂三方《借款協議》,協議約定河北久泰委託呂連根代為借款1000-1300萬元,期限2個月,利息為月息5%,自款項到達呂連根賬戶之日計算;借款到期後由河北久泰將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償付呂連根;合慧偉業對該《借款協議》本息承擔連帶責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呂連根借款1300萬元到達賬戶並依約將該款項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滿後,因實際用款人合慧偉業未能還款,三方經協商於2014年6月20日簽訂《借款展期協議》,將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時,四海股份及馬雅簽署《擔保函》,由四海股份為該筆借款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還款保證。
(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償還本金1300萬元及利息1300萬元(利息暫計至2016年12月31日,後續利息另計),違約金130萬元,以上合計2730萬元。
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原告預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由三被告承擔。
二、本案的進展情況
(一)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2017]冀01民初137號),對本案一審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連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8300元,鑑定費80700元,共計259000元由原告呂連根負擔。鑑定費80700元由被告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二)2018年10月14日,呂連根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9年3月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2018]冀民終1225號),對本案二審裁定如下:
1、撤消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37號民事判決;
2、本案發回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2019年11月20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2019]冀01民初667號),對本案重審一審判決如下:
1、被告河北久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呂連根借款本金109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3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駁回原告呂連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8300元,由被告河北久泰負擔149498元,原告呂連根負擔28802元;鑑定費80700元,由被告合慧偉業、天首發展共同負擔;鑑定費80700元,由原告呂連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具有上訴權,所以本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暫無法判定。
四、備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2019]冀01民初667號)。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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