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戶戶口簿上成員全部死亡,即“整戶消亡”後,該戶土地是否會被收回呢?

匠心


現在農村土地越來越值錢了,雖然說很多人並不願意回村去種地,但是對土地使用權也是絲毫不會讓步的。再怎麼說,擁有農村土地即使不種菜種糧食,萬一遇到村裡佔地還能有點額外收入,更何況現在有多少人就因為佔地一夜之間暴富,所以農村土地的價值是絲毫不用懷疑的。在這一點上非農業戶口的人就只能望洋興嘆了,只是現在有很多人雖然過去是在農村居住,但是如今都搬去了城市住,對於這各種各樣的情況,到底什麼狀況下農村土地還可以保留,什麼情況下會被收回呢?



首先明確一點,題主的題目當中的表述就不對,農村家庭戶戶口本上的成員跟農村土地是否會被收回,沒有什麼直接關係。雖然說農村戶口本上有誰的名字就代表著他有可能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關鍵還是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有誰的名字,誰就有經營權。

如果在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證上的人員將戶口遷去城市,只要自己不願意將經營權轉讓,那麼經營權仍可保留,即使是全家都將戶口遷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當中明確表示“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過等到這個承包期到期,村集體就會對土地進行重新確權。


如果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有人員去世,這種情況下也不影響對土地的使用,沒有人會強逼著把去世人員份額內的土地交回村集體,不過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的所有人都已經去世不在了,也就是“整戶消亡”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有權將土地收回進行重新分配。

因此如果只是將戶口遷去城市的這部分人是不需要擔心的,因為不會影響到個人的權益,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並明確指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遷移戶口的條件,在這裡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單獨考慮,那就是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按理來說,外嫁女即使出嫁到別的村,但是她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目前為止,現實生活中卻很難達到,一般的村子對於女孩來說,都是以是否出嫁作為是否享有原村的土地承包權來衡量,也就是說只要出嫁了,即使戶口沒有遷走,也不再享有孃家村的土地承包權,因為他自動就將這部分外嫁的認定為在婆家村得到了土地,理所應當的就將孃家村的土地收回了。

如果有村委會來收土地時,一定要學會用政策維護自身的權益,不要乖乖就把土地拱手相讓了。


靈子


農村家庭戶口簿上成員全部死亡,即“整戶消亡”後,該戶土地是否會被收回呢?

作為出生在生活、生長在農村的人,無論為什麼是離開,還是堅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的鄉村的情懷,而這個情懷主要就是:鄉土情懷,與之密切相關的就是農村土地。我們可能都很清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承包權和經營權則歸農村以戶為單位共同享有。那麼,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該戶全部遷出,或者全部過世,那麼原有承包經營的土地如何處置呢?

原則上來說,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出現“整戶消亡”的情況,其原有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成為村集體的集中儲備土地。以待後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當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是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這裡面有兩點需要注意的,一是農村林地,不論是否“整戶消亡”或者“整戶遷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繼續承包經營,不過待到承包期滿,按照當地的政策條件,可以由村集體收回。這主要是由於林地的收益期比較長,不會一時一刻就能被收回的。


二是農村宅基地的問題,不同於農村的耕地,農村宅基地權屬關係雖然類似,所有權歸村集體,資格權和使用權都歸村集體成員的家庭所有。但是,區別之處在於,農村宅基地隨著房子一起。只要房子不倒,宅基地可以隨著農村住宅一起,由原有戶的繼承人繼續使用。

當然,農村土地的問題,還和當地的具體政策有很大的關鍵性。比如還有這樣的情況,那就是農村戶口遷出,或去城鎮購房,形成原有戶口當中“整戶消亡”的情況。這個和上文有所不同,因為各地政策都支持農村入城,有具體的文件說明,不得以農村進城為由,收回農村呢土地,所以這點可以放心。即便進了城,也可以繼續經營農村土地。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的性質,決定了最終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至於說使用權和經營權都是以戶為單位的,不存在個人佔有的問題。所以,只要戶口當中尚有一人,土地都不可能被收回。但是,如果“整戶消亡”,還要看是否入城,以及土地性質的問題。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


指尖三農


農村家庭戶戶口簿上成員全部死亡,即“整戶消亡”後,該戶土地是否會被收回呢?

這個問題還需要辯證的看待才行,家庭戶口上的人死亡,並不代表這個家庭就沒有子女了,畢竟有一些子女已經將戶口遷到外面了,這樣的話土地是否回收還需要另外考慮的。

按照常理來說,戶口上的成員全部離去,也就是整個戶口的消亡,此時土地自然是會被回收,畢竟土地沒有人種植,在那裡也是浪費,發包方會將其收回去,然後將其分配給需要的新增人員,這樣的話就可以解決土地缺乏的問題,不然就是直接將其承包土地,讓農民種植該土地。

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五保戶以及兒女戶口沒遷出去的農村家庭中,如果家裡有子女的話,土地還是不準回收的,畢竟很多的農村家庭中,子女已經來到了城市裡生活,戶口也已經遷到了城市裡,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家裡的父母離世了,且戶口也註銷了,但子女還在人間。

在最新的法規中,國家指出了就算是農村人的戶口遷到城市裡,依舊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的好處,這個政策的目的其實就是讓農民大膽放心的來到城市裡生活,鼓勵農民將戶口遷到城市裡。而在一個承包期間內,是可以一直享受土地的紅利的。

當然這也是分時間的,如果是在2019年之前的話,可能戶口消亡後,土地就會被回收,但在今年以後的話,有子女在就需要等到二輪承包結束才能將土地回收。因此大家今後也要特別的注意,別讓村幹部給忽悠了,要維護自身的土地權利,大家咋看?


惠農圈


農村土地採取村集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主體是村集體內部農戶,農戶家庭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如果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仍以戶為單位,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那麼如果是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出現整戶消亡的情況,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會不會收回?答案是:需視情況而定。

例如,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到了土地,所有的家庭成員都參與了土地承包,然後由於某種原因在村內進行了分戶。比如,父母一戶,兒子一戶,分戶後兒子又沒有重新承包到土地,其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土地還和父母在一起,在此期間父母去世整戶消亡,那麼土地就不能被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還可以由兒子繼續承包經營。

如果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到土地,然後分戶,將戶口遷入城市,農村父母去世整戶消亡后土地會被收回嗎?還是不會,因為國家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權益,規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所以在已承包到土地的前提下,將戶口轉入城市,雖然父母死亡消戶,但是其所承包的土地還可以由進城的子女繼續承包經營。

如果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一戶承包到了土地,兒子後出生沒有承包到土地,然後將戶口在村內和父母分開成為新的一戶,當父母死亡消戶,其承包的土地原則上要收回另行分配,兒子可以和其他沒有土地的村集體成員共內參與承包,不過實際生活中一般不會收回,可以由沒有土地的兒子繼續承包。

如果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一戶承包到了土地,兒子後出生沒有承包到土地,然後將戶口父母分開,並將戶口轉到城市成為新的一戶,當父母死亡消戶,其父母承包的土地會被收回。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土地經營權歸於消滅,不能由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農村一山貨


根據相關法律及中央政策,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我們應該這樣認為,這裡的家庭成員是指在本村集體組織擁有戶口的直系親屬,也就是兒女若與父母分戶確權時,兒女在父母俱亡時依然可以繼續承包父母的承包地。但是,兒女全家已脫離本村集體經濟組成為市區人口的,可能無法繼續承包父母的承包地。

如果該戶確無直系親屬可以繼續承包土地時,該戶所承包的土地由村委會收回,並重新發包。





102705716761五福


目前土地的承包政策是在原有承包週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在2058年之前,農村土地不會有大的調整。

簡單來講,如果一有人去世就收回土地,有了新生兒就給分配土地,會造成很多更加嚴重的現象:

一、農民無法長期做農業投入。比如種果樹,三年掛果,結果可能因為家裡老人去世,不得不被收回土地,那果樹種還是不種呢?

二、人口不可控。生孩子就有地,大家都想多生。但是有一個問題,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人多了,人均可分配土地就少了。可是,如果有的人就是拼命生,有的人家生不出來,也是不公平。對於那些可能因為疾病導致的家庭破碎,土地再被收回,這些人該怎麼活?

1.農村承包地確權,死亡人員的土地怎麼確權?

因為是確權到“戶”,因此,如果是戶中的個別成員出現死亡,那麼其土地確權是不受影響的,原來的土地歸戶中其他成員享有。但如果是該戶成員都已經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講到的“整戶消亡”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確權政策,其土地由村裡的發包方收回,也就是確權給村集體了。

 ̄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的田土經過國家土地確權後,沒有達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願意把田土丟出來的。但是,根據國家土地法的管理條例規定:從女兒嫁出去當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員去世當天之日起,村委會有權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田土的使用權,活著的人員不再繼續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兒田土的土地使用權。雖說國家實行了土地確權,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無,成了廢墟,沒有利用價值怎麼辦(停止使用權)?國家可以對死亡和嫁出去女兒田土確權後,沒有達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適當給予 ̄定的賠償補足,讓活著的人員不在為此事產生糾紛現象。

但是這裡要注意的是,在現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說了如果戶口遷入的未設區的城市,那麼只要土地還在耕種,沒有處於長期撂荒的狀態,那麼能不能收回還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願。而在新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還未正式實施)更是取消了這一條,直接規定了發包方不能夠以農戶進城落戶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據現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還是由於處在一個新老交替的過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來耕種,作為村集體一般是不能夠收回其土地的。

國家為了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土地法》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就以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生不加,死不除“。並且把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都確權給了農戶。農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如若集體徵地,應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青苗損失。

如果家中的老人去世,那這部分土地是不是會被回收?村集體有沒有再次回收土地的權利?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隨著土地“三權分置”政策的實施,確權之後的土地將會隨著家庭而長期擁有承包權利,而土地也不會存在被莫名其妙就回收的現象,畢竟《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土地的承包關係者,土地的承包權將會永遠隨著家庭成員而存在。也就是說即使未來家庭人口增加了地也不會增加,人口減少了那麼地也不會減少。





晟輝


這個事再簡單不過了。最後死的那個人’把地給誰種了,誰就接著種享受種地補貼上交一切提留。但承包姓名不能改,直到下次分地勻分全村?

過去真有其事男老伴先走,剩一老漢一直種地,後突然死亡,無兒無女,地都想要種,村委出面指定讓其親屬,姪兒種,誰也說不出啥還圓滿。


用戶遼河人家


農村家庭戶戶口簿中的成員全部死亡後,承包的土地是否集體收回,這個要分別對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比如,一個大家族,當初承包地兒女好幾個,後來兒女長大成家了,另立了戶,原戶口就剩老兩口了。老人死亡,戶口消失了,但土地屬兒女們共同承包的,這個土地要收回,是沒有道理的,應由兒女繼續承包著。像五保戶,還有屬於沒有近親的,這樣的絕戶承包土地就應收歸集體另處理。特別是這次土地確權,權屬問題應清楚,決不能含糊,否則今後處理起來是麻煩。

我們基層幹部,一定要掌握好黨的方針政策,準確地處理好存在的具體矛盾,讓黨的政策深入民心。





李增喜3


對於這個問題來說,可能很多人都會認為是絕對會回收比例的。畢竟整個戶口內的人口都已經全部消亡了那麼一個戶口裡面都沒有人在繼續使用這些土地。

那麼針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是不是上去了呢?就這個問題我們來給大家說一下。


五保戶

這一類戶口基本上是沒有兒女,所以他們死後土地多數都會回收到村集體當中。

除了這一類那麼其他的基本上都會有不同的做法。

這一類土地回收呢,主要是針對於他們沒有後代,沒有人繼承或者給他們養老送終。

所以針對於他們的土地宅基地,那麼在當前還沒有死亡的時候,可以通過合法的手續轉讓或者出售給別人。這種情況是被允許的。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

面對這個問題來說,我們只能說不同的地方針對於土地的管理辦法也會有不同的問題出現。

所以針對於不同的地方,針對這個問題來看,都會出現不同的做法,每個地方都會根據當地的情況從而制定出不一樣的管理辦法。

有的地方是可以回收,有的地方又不回收,或者說整合到其他的資源項目當中去,所以面對這個問題沒辦法統一給大家,列舉出來一個標準唯一的答案。


一個戶口並不能夠代表沒有繼承。

對於現在分戶口來看,不能夠說,因為那一個戶口裡面死亡的之後就沒有人再去繼承使用這些土地。

所以針對於這個情況,你看我們這邊具體的情況就是在直系親屬內可以繼續留存使用下去更改,長髮經營者的名字就可以。

所以面對這個情況,你看一個戶口的時候,我並不能夠代表他就一個族都已經消亡了。

有的會使得轉讓或者說經營承包者更改為侄子侄女甚至自己的後代等等。

多數農村裡面的做法是這樣子,但是每一處農村地方擁有不同,所以不能夠給出一個唯一的答案。


農人莫小道


對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家庭戶口薄成員,不代表就是整個家族成員。農村兒女成家後,分戶的很多。那麼一個戶口薄成員死亡後,只要有親屬關係的是可以接續承包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十年不變,指的是都不因新添、新進人口和死亡人口而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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