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可以領幾次

什麼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金可以領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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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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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應該如何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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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停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的;

3、應徵服兵役的;

4、考入中等以上專科學校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8、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

9、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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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失業保險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相關法律法規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做發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用人單位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各地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制定了詳細的申領流程,有的地方還根據實際情況簡化了申領手續,以便失業人員能夠方便快捷地及時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省、區、市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制定了詳細的領取標準,具體情況,請諮詢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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