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判定“違法建築”了?擦亮眼睛,這根本不是

如果拆遷,很多被徵用的人會擔心自己的房屋沒有證件,收集人往往會將所有這些房屋列為非法建築,在一定期限內向被徵用者發出書面拆除決定,允許他們自毀或強行拆除,面對徵收方的這種行為,無論是對要被拆遷的人或是對普通老百姓來講,首先會在心理上產生一種懼怕。


房屋無證,面對許多情況下,必須被拆除的命運,但所有的房屋被認定為無證違法建設,這是極不公平的,違反房子是否依賴於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走訪調查,以確定是否是違法建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因此,將無照經營的房屋直接定性為非法建築是非常不公平的,被徵地人員在徵地拆遷中應當提高警惕。 這個案子不應該被直接認定為非法建築。

歷史存留的房屋。

又被判定“違法建築”了?擦亮眼睛,這根本不是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而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有不少的房屋都是世世代代相傳下來,大多數建築形成於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這些無證房屋由於當時法律的不嚴謹、不健全導致而成。


如果用現在的法律要求分析可歸為違法建築,這顯然是不行的。

眾所周知,30多年前,為了規範建設,我國出臺了各種法律法規。如1984年通過的《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頒佈的《土地管理法》、1990年頒佈的《城市規劃法》等,有的已經廢止,有的還在實施中。

至於住房建設,根據20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鄉規劃地區建設的房屋等建築物,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並在建成後申請住房所有權證書。

但是遇到拆遷時,對於在《城鄉規劃法》之前,曾施行或現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規包括《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有關部門沒有發佈有合法使用權且2008年以後沒有變更的處罰決定。要把這房子看作是不服從的人是不容易的。並且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獲得產權證明,從而使合理的補償能夠完全獲得。

又被判定“違法建築”了?擦亮眼睛,這根本不是

另外,在徵地拆遷中還會遇到手續不齊全的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確定的範圍,不徵收房屋新建,擴建,房屋裝修和改變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房屋用途和範圍內實施等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前款所列事項,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暫停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辦理相關手續。暫停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換言之,在手續不完整或不完整的情況下,當按照現行法律和條例作出補救時,將文件不完整的住房升級為合法建築。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來看,對於手續不齊全、不完善的房屋,同樣也不能一律認定成違法建築。對此,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目前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是屢見不鮮,因此被徵收人要認清自己房屋的情況以及多多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在徵遷中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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